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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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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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 1 条 本规则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中央为内政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地政处;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本规则所称测量机关:中央为内政部土地测量局;台北市为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测量大队;高雄市为高雄市政府地政处土地开发总队。第 3 条 地籍测量之程序如下:一三角测量、三边测量或精密导线测量。二图根测量。三户地测量。四计算面积。五制图。前项第一款之测量方法,得随科技发展,采卫星定位测量或其他同等精度测量方法为之。第 4 条 测量基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 5 条 地籍测量之坐标系统,采用横梅式 (Transverse Mercator)

2、投影。并按中央主管机关划分之投影带及选定之中央经线施行之。第 6 条 本规则所称之基本控制测量系指三角测量、三边测量、精密导线测量、卫星定位测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测量方法。第 7 条 已办地籍测量之地区,准用本规则规定实施土地复丈或建筑改良物测量。土地复丈或建筑改良物测量时,得免办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项之程序。第 8 条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测量及复丈,由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地政事务所办理。前项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讬民间团体或个人办理;其资格、办理项目及检查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一受理案件超过本规则办竣期限,而短期内无法测量者。二测量人力不足者。三申请人自行提出申请者。第 9 条

3、 各级主管机关因事实之需要,得另定地籍测量规范或手册。第 10 条 基本控制测量依适用场合、作业方法及精度区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及四等。第 11 条 卫星定位测量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置卫星追踪站,做为国家坐标系统及一等卫星控制测量之依据。一等三角测量或三边测量得实施天文测量及基线测量。卫星定位测量、天文测量及基线测量,其作业规范另定之。第 12 条 一等、二等基本控制测量,由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测量,由中央、直辖市测量机关办理,并以直辖市、县 (市) 为实施区域,必要时,得将相邻区域合并举办。四等基本控制测量得由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第 13 条 二等、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测量

4、应与较高等级之基本控制测量联系。第 14 条 基本控制测量作业方法如下:一选点。二造标埋石。三观测。四计算。五调制成果图表。第 15 条 三角测量之边长、图形强度、边长测量标准误差、水平角观测、三角形闭合差、边方程式检核、天文方位角、天顶距观测及满足几何条件后位置闭合比较,其精度规范如附表一。第 16 条 三边测量之边长、几何图形之最小角度、边长测量标准误差、天顶距观测、天文方位角及满足几何条件后位置闭合比数,其精度规范如附表二。第 17 条 精密导线测量之边长、水平角观测、边长测量标准误差、天顶距观测、天文方位角及经方位角平差后位置闭合差或闭合比数,其精度规范如附表三。第 18 条 卫星定位

5、测量之星历、图形闭合差、基线重复性及成果精度规范如附表四。第 19 条 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应视其等级及测区形状,采三角网 (三边网) 或三角锁 (三边锁) ;原则上,一等、二等者采三角锁,三等、四等者采三角网,以最经济之配布,且能控制全区面积为准。第 20 条 三角网或三角锁,推至相当距离时,视图形之强弱,另选一已知边闭合之。第 21 条 一等、二等三角锁图形以采有对角线之四边形为主;必要时,得采单三角形或多边形。三等、四等三角网图形,以由单三角形组成之多边形为主。第 22 条 基本控制点应以所在地之地名命名,并编列号数。地名不能以同音字代替。第 23 条 三角点及精密导线点应选择于相邻各点互

6、相通视,且展望良好之位置。采电子测距仪测量边长时,其通视条件以无碍于应用电子测距仪施测为原则。卫星控制点应选择于透空度及卫星讯号接收良好之位置。第 24 条 基本控制点经选定后,应钉设临时标志,绘制位置略图,并将下列事项调制点之纪录:一决定观测点及照准点之觇标高度及造标、埋石、观测时应了解之事项。二点所在之土地坐落、所有权人姓名、通视方向、透空度及交通情形。第 25 条 选定精密导线点时,应避免迂回曲折;点与点间之距离尽量保持相等,并应连测成导线网。第 26 条 三角网之图形,以近于等边三角形为准,受地形限制者,得酌量调整。但三角形中,顶角不得小于三十度,或大于一百二十度。第 27 条 三角锁

7、之选定,应考虑每一图形及全系之图形强度。三角锁每一图形强度应依第十五条规定。第 28 条 在三角系图形中三角点之距离较远,得设补点。但应与其他三个以上三角点之方向通视定之。第 29 条 选定之点,以尽量避免用高觇标为原则。如必须建造高觇标时,其高度由选点人员考虑地球弯曲差及折光差以计算之,并考虑观测之视线应高出中间最高障碍物五公尺以上。第 30 条 选点完成后,应将全系基本控制点各点间之通视方向线、行政区域界、山脉、河、湖及主要村庄、道路绘入总选点图,其比例尺视测量区域范围及实际需要定之。前项总选点图,得以数值资料档为之。第一项总选点图,卫星控制点免绘各点间通视方向线。第 31 条 基本控制点

8、之位置经选定后,应埋设标石,以为点位之永久标志,必要时得造标以供观测之用。第 32 条 三角点及精密导线点之觇标,得标需要选定坚固耐久材料建造,并于其上钉附标牌。其型式分为高觇标、普通觇标及简易觇标。觇标之基柱不得阻碍观测方向,且其心柱中心应与标石之中心一致。第 33 条 基本控制点标石之材质、十字刻划、刻字及埋设区分如附表五。前项标石之规格及埋设方式如图一及图二。第 34 条 造标埋石完竣后,应测量自标石上面至觇板、覆板下边缘或相当处之高度,读至公分为止。第 35 条 三角测量、三边测量或精密导线测量之观测项目如下:一水平角观测或边长测量。二天顶距观测。第 36 条 卫星定位测量观测项目如下

9、:一电码距离。二载波相位距离。三导航讯息。第 37 条 基本控制测量之边长应以铟钢尺及电子测距仪测定之。以铟钢尺施测者,其结果应加下列之改正:一标准尺长之改正。二倾斜改正。三下垂改正。四张力改正。五重力改正。六温度改正。七化归至平均海水面长度之改正。八化归至地球参考椭球面长度之改正。以电子测距仪施测者,应实施对向观测,其测距方法、观测组数及精度规定如附表六,其结果应加下列之改正:一频率偏差改正。二气象 (温度、气压、湿度) 改正。三射线路径之曲率改正。四弧弦改正。五倾斜改正。六化归至平均海水面长度之改正。七化归至地球参考椭球面长度之改正。前二项之改正项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级酌减之。第 38 条

10、基本控制测量以卫星接收仪施测者,应加下列之改正:一星历改正。二电离层改正。三对流层改正。四卫星及接收仪时表改正。五接收天线相位中心及天线高改正。前项之改正项目,得依精度要求等级酌减之。第 39 条 经度观测及纬度观测之标准误差,不得大于十分之二弧秒;方位角观测之标准误差,不得大于十分之五弧秒。第 40 条 三角系水平角观测应以方向观测法为之。第 41 条 基本控制测量之平差,应依最小自乘法计算之。经纬度、纵横坐标及方位角之数值取用小数位如附表七。第 42 条 三角点之高程,采三角高程施测者,依二以上已知点计算之,并加地球弯曲及折光差改正,算至公分止。第 43 条 基本控制点计算完竣后,应调制成

11、果表及基本控制系 (网) 图。前项系 (网) 图,除记载点名及点号外,应将观测方向以直线连接之。第 44 条 成果表应记载基本控制点之等级、点名、点号、标石种类、土地坐落、经纬度、纵横坐标、高程及邻近观测方向间之边长。第 45 条 基本控制测量观测原始纪录、计算结果及资料档应永久保存。第 46 条 图根测量应依基本控制测量之成果,以下列测量方法施行之:一导线测量。二交会测量。三卫星定位测量。四自由测站法。第 47 条 图根测量作业方法如下:一检测已知点。二规划、选点并视需要埋设永久标志。三观测。四计算。五调制成果图表。第 48 条 图根测量之导线分干导线及支导线二种,其规定如下:一干导线应由基

12、本控制点及方位角起,闭合于另一基本控制点及方位角。二支导线应由较高或同等级之导线点及方位角起,闭合于另一较高或同等级之导线点及方位角,其导线之逐级推展,以不超过三次为限。前项干导线、支导线得整体规划,组成导线网。第一项导线点均应与最邻近之已知点连测之。第 49 条 交会点之位置,应依基本控制点或干导线点交会之,每点交会至少应用三方向线。第 50 条 方向线交会之角度,应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间。第 51 条 图根测量完竣后,测量机关应将图根点之位置略图及图根资料档移送所在地地政事务所,依测量标设置保护条例查对保护。第 52 条 图根点之选定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应便于保存,并顾及户地测量之便利。二选

13、在行政区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脚或坚硬之固定物等处。三塔尖、避雷针等永久固定突出物,应以多方向交会法测定之。第 53 条 图根点应均匀配布,并涵盖全区。干导线及支导线选点,应先于地形图、基本图、航测照片或地籍蓝晒图上规划各级导线之走向及配布。第 54 条 图根测量之导线边长,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为原则。每一导线含起迄点之总点数,干导线应在十五点以内,支导线应在十点以内。但为地势所限得调整之。第 55 条 交会法所用方向线之长,应在三百公尺以上。但为地势所限得调整之。第 56 条 永久保存之图根点选定后,应埋桩或就坚硬之固定物上凿刻记号;并于图根点之近处附记点之编号,绘制点之位置略图,由测量机关永久保管。第 57 条 图根点之水平角,用精于 (含) 六秒读经纬仪,采方向观测法施测之。前项水平角观测,应施测二测回,其二测回之差,不得超过十五秒,水平角观测之读数记至秒止。第 58 条 距离测量用精于 (含) 5 mm 5 ppm电子测距仪者,以单向观测为原则,照准观测目标施测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厘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过十公厘。距离测量用钢卷尺者,应往返施测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公厘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过三点二公厘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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