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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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渤海商品交易所焦煤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保证 xx 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焦煤(商品代码:BCC)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 xx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xx 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xx32 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 xx 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焦煤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 交易所、交易商、 指定焦煤交收仓库、 指定焦煤协议交收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焦煤交收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 交易商履行焦煤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

2、业。 交易所交易 的焦煤品种的指定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第四条 指定焦煤协议交收仓库 (以下简称协议仓库) 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 为交易商履行在指定时间( xx:00 之前)交收配对成功的焦煤电子交易合同提供 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交易所交易的焦煤品种的指定协议交收仓库参 见交易所公告。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 商品交付指定仓库(协议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协议仓库)开具的记载该 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 仓库存货凭证 所对应的焦煤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六条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能凭交

3、易 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仓库提货。第七条 申报焦煤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 焦煤经营资质及与焦煤相关的生产、 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拟申报卖出交 收的交易商需向交易所提交其持有的电子 仓库存货凭证 ,经登记确认通过后 才能申报交收。第二章 焦煤的交收流程第八条 焦煤的现货交收流程焦煤的实物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 为 D1 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分别记为 D1、D2、D3、, 、 D 20 交收日。(一)交收申报1. 在D1交收日9: 00xx: 30, xx : 30xx : x

4、x,持有焦煤电子交易合同 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 (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 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 收申报。提出交收申报时买卖双方交易账户应有足额可用资金, 且卖方的交收申 报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所登记的货权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如卖方违反规定, 交易所将取消其交收申报权限,直至交易商承诺不再违规并得到交易所批准。(1 )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 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 每一次申报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2)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每 一次申报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若买方提 交交收申

5、报信息时选择 “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 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2. 在 D1 交收日 xx:00 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 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3. 在 D1 交收日 xx:00 前,卖方须自行撤销在协议仓库中货物的交收申报。4. 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 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5. 在 D1 交收日 xx:xx 前,指定仓库中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 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 xx:xx-xx:30 的交收配对6. 指定仓库中当日未配对成功的

6、交收申报,在 D1 交收日 xx:30 以后自动撤 销。(二)交收配对1. D1 交收日 xx:xx 前的交收配对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 (除申报数量) 完全一致时, 交易所电子交易 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 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2. D1 交收日 xx:xx-xx:30 的交收配对(1)xx:xx 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 “时间优 先 ”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 ”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2)xx:xxxx: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 间仓申报

7、。(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参考买方在交收申报系统中提交 的信息进行配对,最终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3.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 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 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xx:30 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4.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 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 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 的 20%作为交收保证金, 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 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三)买方提货前准备1持有仓库存货凭

8、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xx : 30前向交易所提交仓库存货凭证配对申请书 (参见附件一),内容包括开票信息、提货信息等,同 时与指定仓库(协议仓库)结清截至提货截止日的所有仓库费用2. 买方交款。在 D2 交收日 xx:30 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 交收货物剩余的货款。(四)买方提货1.买方在提货截止日前到对应的仓库提货或办理转存手续。其中,单笔交收 量小于等于 3万吨,提货截止日为交收配对成功之后 Dxx 交收日;单笔交收量 大于 3万吨且小于等于 5万吨,提货截止日为交收配对成功之后 Dxx 交收日; 单笔交收量大于 5万吨,提货截止日为交收配对成功之后 D20 交收日。2.

9、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 生成电子 仓库提货单 。买方凭借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加相关提货证明在提货 截止日前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3.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 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 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 收。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卖方收货款买方应在交收日内(即提货截止日 xx:00 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出库手续。 若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 或者争议得到解决, 交易所 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提货截止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 在买卖双方对重量、 质量 检验结果

10、的无异议的次工作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第十条 增值税发票1.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出后,卖 方在收到货款的 xx 个工作日内 (含第 xx 个工作日)将增值税发票及邮寄存根的 扫描件上传交易所专用邮箱(并抄送买方。2.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xx 个工作日内(含第 xx 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 卖方的交收保证金。第十一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一)焦煤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和水分实测结果折算后的重量为准,同一交易商单次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 5%。(二)焦煤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 5%

11、之内,由买方按照交收申请匹配 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进行结算。第三章 指定仓库(协议仓库)交收焦煤的入库和出库第十二条 焦煤的入库流程:(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指定仓库(协议仓库)发货前,应当按指定仓库(协议仓库) 要求向其提出焦煤入库申请单(参见附件二)。申请包括品种、拟入数量、 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 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2指定仓库(协议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3入库前交易商应与指定仓库(协议仓库)协议签订储存合同。(二)货物入库1. 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2. 货物运抵指定仓库(协议仓库)后,仓库应当会同货主、指定检验机构 共同取样,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入库货物以指定仓库(协议仓库)或 双方约定的地磅或轨道衡计重。(三)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消1.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检验报告对交易商在电子交 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 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用于交收申报和实物交收。2.交易商按照指定仓库(协议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仓库存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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