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登记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登记制度(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登记制度入井检身与升入井清点登记制度一、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升入井清点。三、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在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四、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交灯、自救器、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
2、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六、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七、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入井挂牌、升井摘牌制度。八、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九、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人员入、升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十、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室。十一、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