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意见书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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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意见书的答复函太仓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在 2015 年 3 月 12 日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下称“联翔机 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我们收到了较多债权人提出的意见书。 感谢债权人履行相应权利,对我管理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现综合 答复如下:一、在意见书中较多提出对“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 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资格和债权金额确认的异议问题。管理人认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资料后,应当登 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 资料由管理人保存,

2、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的规定,履行了管理人职责。关于“中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 “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情况和“联翔机电”账面 反映的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均有陈述,请债权人垂阅。现管理人将具体审查理由公布如下:1、投资人对企业的投资包括“资本金”和“其他投入”,而在企 业破产清算时,“资本金”不能作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而“其他投 入”在法律上未规定不能作为债权。2、通常情况下,企业收购股权交易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形式有 两种:一是新股东与原股东直接交易,交易的对价不通过企业账面流 转;二是新股东的收购款转入企业,原股东的“资本金”退出企业。然而根据“联翔机电

3、”的财务核算资料和工商登记资料反映,截 止本案受理日“联翔机电”的投资人(即股东)仍是“联翔机电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发现“中御投资有限公司”已成为“联翔 机电”显名或隐名股东的依据。3、在我管理人的调查和审计机构执行审计程序时均已关注了“联 翔机电”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轨迹,我们注意到“联翔机电”与“联 活实业有限公司”的交易量大;且“联翔机电”存续期间经营活动一 直处于亏损状态的事实,但无证据证明该两企业之间存在不正当的 “关联”交易。4、“联活实业有限公司”、“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陈 慧玲”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分别向管理提供了2014年6 月 23 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4、民法院(2014 )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13号 的民事调解书、2014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0号和2014年8月2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外初字第00051号的民事调解书、2014年10 月30日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977号的民事调 解书。该等民事调解书均系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管 理人无权否定。综上所述,管理人认为对债权的审查是一严肃的程序,必须以事 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理性分析作出判断。管理人对所有的债权申 报资料的审查我们是持谨慎态度的,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对“中 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

5、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管理人目前无证据给予否认。但对“太 仓美佳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资料的审查和调查中,发现 疑点后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给予否定。希望债权人给我们提供更多的证据,以便我们作出合理合法的结 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 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债权人若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中 御投资有限公司”、“联活实业有限公司”、“陈慧玲”和“联翔机电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债权有异议的,亦可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提名问题中华人民共

6、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 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 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 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 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及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经初步资格 审查,制作了债权人委员会的提名建议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制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提名时,管理人考虑的是债权人委员 会应当由各种类型的债权人组成,以便充分表达各类债权人的意见。 据此选择了职工

7、代表、供应商代表(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本案的 申请人)企业客户代表(Norwood Industries Ltd-联活实业有限 公司)、其他债权人代表(中御投资有限公司,本案最大额债权人)、 融资机构代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普通债权人)。上述提名是否能通过,完全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来决定。三、关于破产财产(含应收款)变现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的提交异议问题。管理人认为:“联翔机电”破产案至今为止,债务人、债权人和 其他投资者未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的要求和申请,亦未 向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的申请;同时本案受理前,“联翔 机电”的主要生产资料已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因此破

8、产案的“重整” 和“和解”程序即无启动的可能。基于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为加快本 案的审理进度和最大限度节约破产费用,才拟定了破产财产 (含应 收款)变现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对于部分债权人提出本案可采用分期进行分配的意见,管理人将 进行研究,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修改,而后再提交债权人会 议表决。四、关于“陈慧玲”的身份根据管理人的调查:“联翔机电”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 10月11日。 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 万美元,由“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独 家出资组建。企业法定地址: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 159 号,企 业法定代表人:陈慧玲。公司经营期限为50 年。20

9、13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陈慧玲变更为刘冰冰(据查为: 中御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得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 (05850049)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13第 11130004 号外商投 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14年4 月12 日经投资方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决定, 委派王明华为“联翔机电”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免去刘冰冰 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于2014 年4月 22日取得苏州市太仓 工商行政管理局( 05850049)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 2014第 04210001 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2014年6 月10 日经投资方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10、决定, 委派曾焕进为“联翔机电”执行董事兼任法定代表人,免去王明华执 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职务,于 2014 年7 月 2 日取得苏州市太仓工商 行政管理局(05850049)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2014第 06250001 号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上述资料显示:“联翔机电”的投资人(即股东)为“联翔机电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而非个人。且“陈慧玲”自2013年11 月13 日起已不再是“联翔机电”的法定代表人。“联翔机电”的法定代表 人的变更均为“联翔机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决定和委派。“联翔机 电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系为境外公司,因此就目前证据材料来看,管 理人无法确认“陈慧玲”为“联翔机电”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五、个别债权人在意见书中对自己申报的债权的确认结果有 异议,可以直接与我们联系进行核对。此复联翔机电(太仓)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2015 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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