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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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概述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 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 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 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与行政法了解行政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政”是一个 内涵丰富、使用广泛的概念,一般有“组织”、“管理”、“执 行的含义。行政根据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组织 基于公共

2、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公行政 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自身 事务实施组织与管理的私行政两种,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 行政。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是指调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 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层 主要内容:1. 行政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并不是一部法典, 而是由诸多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按其内容 紧紧围绕着立法目的和宗旨进行。否则,行政机关的职权行 为就是不合理的。2. 行政行为具有合理的动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 须具有合理动机,不得借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主观意 志强加于行政相对人,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3、。3. 行政行为出于正当考虑,排除不相关因素。行政机关 运用行政职权,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必然涉及许多因素。 行政机关只能考虑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相关的因素,如违法 情节、违法后果、违法性质等,而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如 个人情感、政治偏见等。4.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公正、适度、合情合理。公正是法 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同等 情况同等对待,不得畸轻畸重,显失公正。适度,是指行政 行为的内容应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行为种类和形式。所谓合情合理,是指行 政行为在作出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考虑人之常情。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是对行政法

4、各种权利义务及其运 行方式、过程的高度抽象,是对行政法性质的规定性揭示, 可用于对各种行政法现象的分析。2 了解和研究行政法律 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受到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 后就转化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关系。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由行政法来调整, 行政法调整什么样的行政关系主要是由当时立法者的意图 所决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 占八、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恒定为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 是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化,因而其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离开了行

5、政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形成。恒定的行政主体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身份却是多样化的,如管理主体、服 务主体、行政立法主体、行政司法裁判主体、接受监督的主 体、赔偿主体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的不同身份,形成 了不同种类的行政法律关系。2.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互性和不对等 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互享有权利与义务,不存 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也不存在一方只履 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 的优益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 务时,行政主体可以以国家强制力

6、予以制裁或者强制其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 示一致为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定或者变更行政法 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这明显区别于民事法律关 系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3. 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具有不可 处分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像民事法律关 系那样由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约定,而是由法律预先予以规定 的。例如,在公民申请营业执照时,他只能接受法律规定的 条件,并向法律指定的主管机关申请,而主管机关也只能依 法办事,严格地按法定条件审查批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 方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义务都不能自由处分,特别是对于 行

7、政主体而言,其权力具有公共性,属于国家,具体行使这 一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放弃或改变这一权 力内容的权力,否则便是违法失职。4. 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引起的行政争议进 行处理。法治社会中所发生的争议一般来说是通过法院运用 司法手段来解决。但在行政法领域,由于行政法律关系覆盖 面广、牵涉面大、变动性较强,因此,引起的争议涉及的问 题往往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只依靠法院难以胜任解决所有 行政争议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各国都寻求司法之外的解决 渠道。根据我国现行体制,行政争议发生以后,行政机关对 行政争议有裁判权和复议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 可以将行政争议提交法院按司法程序解

8、决。这一点也是显然 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 体三部分组成。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 律关系的首要构成要素。如果没有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就无 法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是指参加到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既包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利的人,也包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人。具体来说, 它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监督 主体。2.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和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行 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9、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两部分。 行政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 法权;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有执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履 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接受监督等义务。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种类和范围比较复杂,视其参加何种 法律关系而定。总体来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有行政参 与权、受保障权和受益权、请求权和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 的义务主要有遵守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 的义务、协助和配合行政管理的义务等。3.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 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和义 务如果没有它们指向的对象,将因没有目标而不

10、能落实,从 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四种形态: 物。即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物是行政法律关 系中最常见的客体。如行政奖励关系中的奖金、行政给付关 系中的救灾物资、行政处罚关系中的罚款等。智力成果。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 作、文艺创作、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和荣誉称号等。在行政 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商标权而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所引 起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商标权这种智力 成果。行为。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既可以是行政 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行为既可以是作 为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如因违法乱搭乱建引发的行 政

11、管理关系中所针对的客体往往是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 人身。人身不可以成为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可 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在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人 身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拘留权的客体。1 “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支 持。它最早是由我国已故法学家龚祥瑞先生提出的,他曾在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指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 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2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 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结构、职权、任务、组成和 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2、第二类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在实现管 理职能过程中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行条件、方式和程序 等的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三类是行政监督法律规范, 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进 行救济等问题。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 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是社会关系中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 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从 主体上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 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

13、 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来说,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三种。 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行政关系都 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二)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 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掌握行政法的这些特点,将有 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1.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 行政法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我 国在刑法领域有统一的法典,即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民法领域有统一的 法典中国民法典,然而在行政法领域内却没有也难以形 成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中华人民

14、共和国行政法。难以 制定包罗万象的统一、完整法典,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十 分广泛且纷繁复杂、变动性大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法尚未 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不等于说行政法永远不能制定 统一、完整的法典。随着行政法的日益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 断提高,将来制定统一、完整的法典也是可能的。(2) 形式多样,数量庞大。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 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主体多元,因而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 除了其他部门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律解释等, 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名称、效力等问题都比较复 杂,数量和规模上也要庞大得多。2.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现代政府职能较之以

15、 往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管理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涉及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军事、外交、社会保障、环 境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在,行政法 的内容具有其他普通部门法无可比拟的丰富性。(2)行政法的内容具有易变性。正是由于行政法调整 和涉及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当其中一处发生变动,相应地, 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时更改。内容的广 泛性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易发生变动。(3) 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交织。法律 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程 序法有很大的差别,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实体法和程序法绝 对分离,构成独立的法

16、律部门,并分别立法。但在行政法中, 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控制和约束行政权、实现行政管理 的规范化,往往既规定行政主体享有的特定行政管理权,又 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 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部行政法律规范中。二、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规范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就 是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不尽相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一般只限于成 文法,不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和法院的行政判决。具体 来说,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如下几类:(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宪 法中包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基本活动原则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 关于公民在行政管理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范等。宪法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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