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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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根据、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一、考试规则1、考生必须熟知本考试规则,并严格按照考试规则的规定参加考试。2、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3、考生应自带指定的考试用品,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的,或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资料、纸张和通讯工具(如、等),以及具有记忆

2、、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不得带入考场。4、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下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应在每科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入场完毕。外国语考试开始、其它科目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5、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6、考试正式开始前,考生必须认真听取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书写工具在规定栏目里填写(涂)好有关信息;答案必须书写在指定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楚。7、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

3、员询问。8、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以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9、考试开始后九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内,已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提前退场。考试开始九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考生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交卷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10、考试终了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收回全部试卷、答题纸(卡)等并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时,才准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答案等一律不准带出考场。11、考生不得自行交卷,须等监考人员

4、到座位上收取,并配合监考人员验收,验收无误后请监考人员在准考证上签字(作为考生交卷的凭据)。二、监考规则1、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管理规则,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按统一规定进行考试。2、监考人员必须在考生进入考场之前认真清理考场,确保考生座位周围无书籍、资料以及有可能影响考试的其它物品。3、监考人员经核对,允许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相符者进入考场。外国语考试开始、其它科目开考三十分钟后,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4、监考人员按照考场指令当场启封试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座位贴签和

5、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检查考生答题纸(卡)上填写(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的姓名、考号与准考证是否一致。6、监考人员在缺考考生试卷右上角和答题纸(卡)上相应位置注“缺考”字样、并在规定位置填写(涂)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明号。7、考试开试九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内,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考试开始九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如有考生提出退场,可以允许提前交卷。监考人员收回提前交卷考生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并将提前交卷的考生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8、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的内容作任何解释。9、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

6、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请示考点负责人。要及时将考生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中,并保留考生作弊证据。10、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有权制止除本考点主考、副主考、总监考、巡视员、联络员以外的和未经主考同意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11、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复制录音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12、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13、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要逐一收回全部考试材料,进行清点,确定无漏收的试题、答题纸(卡)、草稿纸后,在考生准考证上签

7、字。全部收齐点清后,宣布考生退场。14、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清理。三、处罚规则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考试类别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3)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4)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5)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6)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8)夹带文字资料;(9)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10)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11)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8、12)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13) 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14)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15)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16)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17)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181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19)请他人代考;(20) 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及准考证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21)有其它违纪行为。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国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2)

9、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11)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拘私;(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3、若某考点2个以上(含2个)考场出现大面

10、积作弊行为,或2个以上(含2个)考场在阅卷中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取消该考点全国考试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4、一个考区若有1八。以上的考场出现3条所述情况,撤消该考区全国考试的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区主考的责任。5、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6、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国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四、其他1、本规则的解释权在。2、全国发展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局)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3、国务院学位委员

11、会办公室在职权范围内主管全国考试以及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和违纪人员的处罚工作。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办理全国考试以及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和违纪人员处罚的日常具体工作。附:有关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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