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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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 范玉顺前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重视和适用,对规范市场轶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被扩大使用的趋势,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被直接适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对郑州市市政工程执行一案中,以财产混同为理由,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郑州市路桥投资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对本案中的10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投资集团公司虽多方申诉,仍未逃脱被执行的命运。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利弊的思考,随成

2、此文,仅供参考。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肯定者认为直接适用能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解决目前的执行难。其理论依据是效率优先原则和判决效力扩张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认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反对者认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制度属于滥用,势必损害公司法

3、人人格独立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客观地讲,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前者从现实角度出发,对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后者从战略角度出发,用长远眼光分析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基石不动摇。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应对直接适用的利弊作客观理智的分析,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利。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法人人格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而且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生活中滥用法人人格独立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俯拾皆是,“脱壳经营”

4、“空壳经营”“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逃避清算义务”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论形式如何,其目的是逃废债务,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市场和交易风险转嫁他人,其结果是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这些行为是法治社会绝对不充许的,这些不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致使严肃的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白条”,造成了执行难,直接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来看,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作出判决来确定,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还受至种种因素的限制,通过提起审判程序来认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并进而决定是否变更被执行主体,显

5、然徒增讼累,增加诉讼成本。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法人人格,将滥用法人人格的巧诈舞弊者直接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并责令他们承担实体责任,可以迅速有效地打击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法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实现,从而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主从关系,众所周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人类在短短几百年当中创造出比以前任何社会生产力总和多得多的生产力,该制度居功至伟,以致于美国著名学者巴特尔将其产生意义喻为“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反其道而行再设定一个公司法人

6、人格否认制度呢?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设计有其先天不足,再加上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数目过度膨胀,导致良莠不齐,出现了大量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逃废债务的现象,立法者创设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之良好本意,反成为巧诈舞弊者之护身符,亵渎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积极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成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以外的必要补充。如果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比作一棵参天大树,那么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就是树身上的蛀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从树身上凿洞取虫 ,表面看好像是在伤害大树,而实质上是为了大树更加茁壮成长。显然,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是

7、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而已,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是为前者服务的。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在司法实距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能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这是基本原则和底线,否则就会本末倒置。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极容易造成办案人员为了追求个案的解决而滥用该制度,势必会动摇并削弱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种担心决不是杞人忧天,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三、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和制度设计。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从长远来看,从法治的目的来看,有它的致命缺陷,但从目前经济秩序混乱、执行难的现实来看,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在执程序中应有限制

8、地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坚决禁止滥用,强调执行高效的同时,更需要强调和重视公正。为确保上述原则的贯彻,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利用司法解释明确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范围,将经济活动中大家已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比较直接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明确规定下来,发生了此范围内的法律事实可以直接适用,除此之外,未经审判程序,均不得直接否认法人人格。2、建立公开规范的执行听证和复议制度,以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具体设计为:、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具有审判取资格的执行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召开听证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事由、时间、

9、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答辩、辩论、申请和解的权利。、所有听证相关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的依据。、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组成合议庭并作出维持、撤销、发还的裁定。、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定应当自觉履行,仍不服的享有申诉权,但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力。结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有弊,不能因利就全盘肯定,更不能因弊就全盘否定,应扬长避短,客观评断,只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问题,一定能找到两者兼顾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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