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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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质押合同 篇1 出质人(甲方):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质权人(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 话: 邮政编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

2、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1、4 本合

3、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至 年 月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4、2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 质押财产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3

4、、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4、3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

5、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4、4 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4、5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

6、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5、2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5、3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5、4 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6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质押登记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

7、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七条 质押财产的提存7、1 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7、2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第三方提存;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7、3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

8、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质权的实现8、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8、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8、1、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8、1、3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8、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8、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有附加条件,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

9、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质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8、3在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止,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8、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质权,甲方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

10、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8、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8、6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用以抵偿质押担保项下全部债权,也有权单方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7如主债权币种与处分质押财产后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质押财产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第九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9、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担保人资格,且签订本合同已依照

11、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9、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9、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被查封、扣押、监管和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9、4 甲方提供的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9、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9、6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

12、为。9、7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9、8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9、9 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前3

13、0天书面通知乙方。9、10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10、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融资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10、2 符合本合同8、3款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质押财产;10、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10、4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10、5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当返还质押财产。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14、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11、3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理了质押财产交付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13、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5、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4、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十五条 附则15、1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15、2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5、3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15、4本合同甲方乙方方其法律效力相同。15、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出质人: (签字)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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