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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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对股权出资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过去,公司股权只能通过转让、清算、分红的方法获得收益。但是,随着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实施,企业用现有的股权就能够实现资产重组,可以使静态资本流动起来。这样,更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尤其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企业生存环境极端恶劣的情况下,该办法的出台,无疑为企业融资难这一困境,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了股权出资的法律路径,同时降低了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拓宽了企业投融

2、资的渠道。然而任何的出资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瑕的,股权出资也面临着很多问题。随着股权出资的情况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因为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出台感到欣喜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背后隐藏的诸多风险。因此本文将就仔细分析股权出资中的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防范的建议。让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关键词:股权 股权出资 风险 规制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

3、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

4、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I目录摘要I1 绪论1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11.2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21.2.1 股权出资的相关立法过程21.2.2 股权出资的相关研究现状31.3 论文的研究内容42 中国股权出资的现状与问题52.1 股权与股权出资52.1.1 股权的定义52.1.2 股权出资的含义62.3 股权出资的利弊分析62.3.1 股权出资的效益分析62.3.2 股权出资的弊端分析82.3.3 小结83 中国股权出资的风

5、险93.1 股权价值的易变性93.2 瑕疵股权出资的潜在风险93.3 股权出资的其他风险104 股权出资中的规范机制104.1严格限定股权出资的条件114.2建立严格规范的股权价值评估、验资制度114.3完善出资和再出资的限制规则124.4明确股权转移内容134.5规定股东出资填补责任13致谢14参考文献14附16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161绪论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以来,实践中股权出资的情况已

6、经越来越多,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1、2007年3月29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其持有的*中百、鄂武商、*中商三家上市公司国有股(以200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三家上市公司国有股评估值为11.98亿元)作为出资,占武商联集团总股本的70.55%,联合*经济发展投资(集团)*以5亿元现金作为出资,占武商联集团总股本的29.45%,共同发起设立*商联(集团)股份*,并获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准。2、2007年9月,*首家登记注册的股权出资企业上*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由*精文投资*和*外高桥(集团)*出资设立,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精文投资*出资2.4亿元人民币,包括:以货币资金出资698

7、9万元,以其持有的*高帆实业*100%的股权评估作价1.7011亿元。3、2007年12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省率先于全国实行股权出资登记,该政策极大的推动了*省内企业改制、重组的步伐,也为全国范围制定有关股权等非货币出资立法提供经验和借鉴。4、2007年12月,*、*、*三省市工商部门为推动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而开展全面合作,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共同政策”,实施苏浙沪三省市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允许企业以股权出资。另外,自2008年以来,*、*省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股权出资的地方性部门规章。由此可见,股权出资一直以来就是一种大的趋势,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则是顺应这种趋势,也是为了

8、能够更加规范市场行为,减低股权出资风险。因此,笔者也是希望能够深入研究股权出资的概念和制度,更深入的了解股权出资的风险,找出其影响规律,进而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进一步降低股权出资风险,并完善股权出资制度,这些都将对企业进行股权出资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1.2 国内外的研究概况以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形式的问题一直是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当2005年10月出台的新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时候,己经有了明确的回应。而2006年9月8日施行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2009年3月l日施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则更进一步从法律角度明确认可了股权出资的形式,充实了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9、。这四款条例基本构成了我国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制架构。1.2.1国内股权出资的相关立法过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并不禁止投资人以股权进行出资,理由是:依照法理,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而公司法即属于传统的私法。对于这个问题,我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说法。老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看出,尽管老公司法规定五种出资方式中并不包括股权,但是按照法理,法律并无明文禁止投资人以股权出资。似乎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并不*。但是,老公司法在规定出资方式时采取的是完全的列举式规定,而非国外公司

10、法普遍采取的列举加概括式规定,所以,援引上述法理似乎又过于牵强。但也正是因为如此,投资人能否以股权出资,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出资人或发起人以股权、债券等能够确定价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财产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法的24条的规定。”很明确,最高司法机关是认可股权出资的。遗憾的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于该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分歧较大,最后并未形成正式的司法解释。尽管如此,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变相的以股权出资的情形,即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换得另一个公司的股权。直到2005年,

11、问题才逐渐得以解决。是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放宽了可作为出资标的物的财产范围,采用了国外公司法立法中常见的列举加概括式规定,第27条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谓实现了大突破。现在的问题是,股权是否符合作为出资的条件。显而易见,股权属于非货币财产。依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列,即可以之作价出资。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股权既可以用货币估价又可

12、以依法转让,能否以之出资要看其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2005年12月18日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即为关于出资方式的禁止性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权不在禁止之列,第三个条件亦已满足。换言之,股权出资在法律上并无障碍。此后,有少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但在全国范围内,由于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以股权出资对于大多数地方的投资人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2006年8月10日,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第四章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这是国内法规首次明确规定

13、投资人可以股权出资,但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今年2月1日出台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对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公司的问题予以明确,至此,股权出资在我国方真正成为可能。1.2.2股权出资的相关研究现状根据有限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4月1日,中国期刊网上以股权出资为题的博士毕业论文共有4篇,硕士毕业论文共有15篇。期刊79篇。且其中大部分论文都集中在05-07年度发表。从学术成果的数量和发表时间可知,学界长久以来很少关注股权出资问题,仅有的少数成果也是近两年才出现。从现有股权出资研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成果都集中在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1、围绕股权的属性和出资

14、的适格性、股权出资的主客体条件、股权出资的履行、股权出资的价值评估、股权出资的信息公开、股权出资与公司控制权转移等领域展开。2、聚焦于股权出资行为的组成架构、股权出资与股权置换及其对公司并购的影响两个方面。3、主X从效率优先出发应放开股权出资,就股权出资的具体操作方面以专门行政法规或规章加以法律规制。无疑,上述成果从各自视角对股权出资的分析,都有助于我们对股权出资理论认识的深化,但从论述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则仍稍显不足。这主要表现为:1、就股权出资中的瑕疵股权、控制股权等特别股权出资情形分析略简;2、从公司类型角度区分股权出资禁止或限制情形存在交叉冲突情形,无法克服;1.3论文的研究内容针对于之

15、前的调研,本文将对股权,股份,股东出资,股权出资进行对比分析,明确股权出资概念。并对股权出资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分析股权出资的效益和弊端,阐述股权出资的风险,最后完善股权出资中的规范机制。所以将论文分成四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国内外对股权出资研究的概况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主要针对股权出资的现状和问题做一个介绍。说明股权出资的效益和弊端。第三章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根据股权出资主客观因素分析提出股权出资的风险所在。第四章根据股权出资的风险,提出规范机制。减少股权出资的弊端,提升股权出资效益。2中国股权出资的现状与问题2.1股权与股权出资2.1.1股权的定义股权,又称股东权,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对其涵义作了高度概括:“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是公司制发展的产物,时至今日它已成为与物权、债权相并列的一种权利形态,是所有权由静态向动态利用的转化。且股权的内容较之物权或是债权更为丰富和复杂,具体体现在:首先,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对于其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不能作为所有权人直接行使对公司资产的支配和处置权,股东对于公司最主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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