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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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全文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 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土地承包法实施细 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 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2、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 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 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 利益。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

3、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 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 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 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 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 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 事非农收入,而

4、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 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 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 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 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 组织的流转。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 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 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

5、的外部环境。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 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 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 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 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 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 向区县人民政府

6、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 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 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 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

7、门 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 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 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 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 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发包方不同 意的,应当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 方当事人应及时

8、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 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 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 得原承包方同意。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 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事先出具土地流转,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 名或盖章。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第

9、六章土地流转管理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 (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 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 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 同档案。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 转面积;3 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 流转用途;5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 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7 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 理;8 违约责任。第四十一

10、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 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 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 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 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 入股分

11、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 次分 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 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 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 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 包的土地。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 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 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第

12、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 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 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七章土地流转方式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 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 护。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 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 营。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 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

13、 包方。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 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 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 分红。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 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 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 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 方。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 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 工资性

14、收入。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 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 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 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载明申请人、被申请 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

15、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 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 给予仲裁。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 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 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 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

16、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 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 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 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 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 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第九章土地流转保障措施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 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 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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