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10060020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2.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生缺陷纠纷的法律探讨(原创)(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看到有人发畸形胎儿纠纷案件(全套法律文本),我们也遇到过这类纠纷,经过对纠纷的处理,使我们对产前诊断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 步了解,现分享如下:冲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 9 9 4年10月2 7 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予以规定。婚前保健包括(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 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 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检 查,对检测结果医

2、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对检查结果持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这方面可能很多医疗机构不做,主要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 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 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 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 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3、。 经产前诊断,对有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任一情形,医师应当向 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 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 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 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4、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 35周岁的。三、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9月24日卫生部 令第33 号(见附件)。第八条 从事产前诊断的

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从事临 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 专业技术职称;3、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设 有妇产科诊疗科目;2、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 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5、符合开 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见附件)。第二十条 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

6、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即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五 种情况)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 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二十一条 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以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都是要实行准入的,有严格规定,各地也可能有母婴 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一般医疗机构可能只涉及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助产技术两类,需要县级(区 级)卫生局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机构)、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实施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审批,由省卫

7、生行政部门负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需卫生部审批。所以大多数医院不具备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质,只是从事孕期保健中的产 前定期检查,应理解为常规检查。所以即使不是具备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对上面规定的情形 应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告知患者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发现了没 告知就有责任。这里面有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经产前检查,医师没有发 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情形(当然存在技术与责任)。四、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超声技术规范中规定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

8、脊柱裂、胸腹 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技术程序中规定:1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具体操作步骤 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 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2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 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3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 应在妊娠24

9、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所以医疗机构一定要告知患者在孕妇妊娠 16周-24 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高 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而且要告知常规检查内容,检查阳性率,患 者如不放心,建议进一步到有产前诊断资质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对有产前诊断资质医院则应检查出规定的六种严重畸形,负责就负有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以上观点属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欢迎指正。邮箱: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rar10.41 KB, 下载次数: 56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1).rar3.72 KB, 下载次数: 56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2).rar5.01 KB, 下载次数: 54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立件的诵知(3).rar3.79 KB, 下载次数: 52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4).rar4 KB, 下载次数 : 56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5)rar3.92 KB, 下载次数: 56卫生部关于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6).rar3.31 KB, 下载次数: 55卫生部关干印发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的诵知(7).rar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