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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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3篇第1 篇:行政复议申请书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公司于20xx年8月17日收到安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我司下 达的安工商处字(20xx)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称:我 公司从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5月11日,以328元的价格购 进五粮液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30瓶,以388元的价格购进水晶 包装的“圣酒”42瓶,至20xx年6月8日止,以418元的价格销 售22瓶,计销售收入9196元,以488元的价格销售水晶包装的圣 酒33 瓶,计销售收入16104元。因在包装上粘贴了“五粮液”三个 字涉及商标侵权,而作出没收全部货物,处以 49500 元罚款的处罚

2、决定,由于处罚明显太重,我公司无法接受,特向贵局提出复议申 请,其事实理由如下:一、我们公司并无有意侵权行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 列白酒单品有数百个,五粮液“圣牌”白酒和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牌”白酒系同一个生产单位,粘贴标鉴并未隐藏原圣牌标识, 仅仅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五粮液三个字,并且由于该标鉴不是我公司 粘贴,所以我们难以甄别,还有一个客观的查对困难是,圣牌白酒 外包装注明有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包装上是否单独有五粮液 三个字,我们无法查验,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厂方自己的产品侵了自 己产品的权。当然是由于我们工作的失误,未对该酒的资料进行细 致的查对,才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发生。二、粘贴了

3、五粮液三个字的圣牌白酒,给厂方商标带来了影响, 所幸的是受益方和受损方属于同一个商标权所有者,其受益和损害 程度难以裁量,我们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工 商部门的工作,特别是从宣传食品安全法到各种培训,快速检测仪 器的配臵等,我们都作了积极的努力和忠诚的配合,此次因工商部门查出五粮液有限公司生产的“圣牌”白酒粘贴有五粮液标示问题, 我们才知道有贴五粮液三个字的情况,存在商标侵权的事实。三、我们公司并未因为经营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圣酒而额外 获取了高额利润,消费者也并没有因为购买粘贴有五粮液字样的圣 酒而增加了支出,一瓶五粮液售价600 多元,而我们出售的贴有 “五粮液”标识的水

4、晶包装圣酒进价388元,售价只有488 元,贴 有五粮液字样的纸包装圣酒进价328元,售价418 元,明显低于五 粮液的价格,我们经营五粮液的经营差价与经营粘贴有五粮液标识 的圣酒差价率基本相等,并无欺蒙顾客的主观意识,也没有给消费 者带来损害。四、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们所销售的圣酒全部侵权与事实有出入, 圣酒在湖南上市时间并不长,最初并无“五粮液”标识,后来在包 装上增加了“五粮液”三个字,我们只是认为厂方改变了包装好像 变漂亮了,并不知道贴标及存在侵权行为,因此,首先几次进的酒 并没有粘贴“五粮液”三个字,全部销售量认定侵权存在事实上的 出入。五、我们法人代表刘燕系市人大代表,给企业提出的经营

5、宗旨是 守法经营,顾客至上,所以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守法经 营,为安化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也获得了安化县当地 民众的普遍好评,成为了安化县挂牌重点保护企业之一,此次经营 粘贴了“五粮液”字样的圣酒,纯属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工作失误, 未详细查验供货方的有关资料,又未与厂家核对,才导致这一问题 的发生,所幸在社会上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不管导致这一 问题发生的原因有多么客观,但毕竟在我公司存在,我们诚恳接受 工商部门的批评教育,保证将被查扣的圣酒粘贴了五粮液标识的全 部撕掉,恢复圣酒包装的本来面目,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经营业务 中做好细致的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

6、,把今后 的工作做好做细。鉴于我公司始终坚持顾客至上、守法经营,积极配合和支持工商 部门的工作,又是无意识的过失经营行为,且无前科,此次侵权行 为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小,请求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退还被扣货物,免于行政 处罚,特此报告,当否,请审核。此致敬礼益阳市金太阳商业贸易有限公司20xx 年 8 月 23 日第2 篇: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常州金本田一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花园路88 号,法定代表人:俞浩清,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南京市高淳县 镇兴路188号。因申请人不服南京市高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

7、 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提请行政复议。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 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 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2、根

8、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 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 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 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 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 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 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 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 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

9、本案。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 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 9 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 申请人也无权管辖。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 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 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 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

10、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 效。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 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 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 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 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 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 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 在

11、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 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 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 生误认。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 于 20xx 年 7 月 27 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 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 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

12、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 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 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 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 的一字错印为 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 “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 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 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 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 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

13、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政府申请人:(公章)代理人:徐峰20xx年8月8日第3 篇:如何写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XX省 XX镇XX村X组,系XX市XX镇XX电器厂业主。被申请人XXX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 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于XX年9月29 日 作出了关于省道s268线X

14、X市歧江段改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 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省道s268线 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因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包括申请人 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厂房,故与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 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有关立项的法律法规。1、未经用地预审核准立项,程序严重违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 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 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 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

15、目 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 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单位 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 附送以下文件:(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 见;”然而,被申请人作出粤发改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 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 政行为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 见,这严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欠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城市规划意见等核准立项的法定要 件。广东省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申请

16、单位 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 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 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省道s268线XX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项目申 请报告的核准意见(粤发改【XX】78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前,并 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二、未履行听证也未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 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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