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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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一、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检查操作1、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润滑油量、燃料量,冷却水,手、脚制动装置,喇叭音 响,照明装置,刮水器,转向装置,仪表,轮胎气压,轮胎 螺母等。2. 汽车行驶中,驾驶员应检查:行驶中检视各种仪表盘的工作情况;查转向系工作情况 是否正常;检查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正常;检查发动机 及底盘在运转中有无异声和异常气味;利用停车时间(一般汽 车行驶 50 公里左右)做好下列项目的检查;用手测摸前后轮 的制动鼓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清除轮 胎花纹中的加杂物;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的现象; 检查钢板弹簧是否有折断,传动轴的

2、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3. 收车后应检查保养项目:检查和补充燃油、润化油料;清洁车辆内、外部及发动 机、底盘;在严冬季节,如冷却系中未加防冻液时,应把散 热器盖及放水开关、发动机的放水开关都打开,把冷却水放 尽,并做短时间的发动,将水排净,以免残留冻裂气缸、散 热器、气制动的车辆应放尽储气筒中的污水;熄火后关好电 门及拉紧手制动,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指针指向“-” 一边);检查喇叭、照明灯、刮水器;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 弹簧吊耳、骑马螺栓是否松脱;检查半轴及轮胎螺母,察看 钢圈有无损裂 ;检查轮胎有无伤裂和亏气。检查无误后关闭好车门窗。二、发车前安全告知操作1、发车前,乘务员或驾驶员会向乘

3、客告知经批准的停 靠站点或投诉举报电话,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 定载客人数2、告知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 名,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禁止超载、超速、 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3、告知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 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4、告知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 锤使用方法。5、以上告知的内容也可以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视频播 放系统自动实现。三、车辆行驶安全操作:(一)车辆在道路同方向行驶时的操作:1.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 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

4、速车 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 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 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 道行驶。2.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辆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 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规定:1.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 度。2.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 最高行驶速度:3. 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 30 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4. 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40公里,公路为每小

5、时 60公里。5.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 公 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场镇、急弯路、窄路、窄 桥时;(2)掉头、转弯、下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 米以内 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三)车辆超车时的操作:1. 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 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 1条机 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 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 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 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

6、驶回原车道。2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场镇、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 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四)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 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 全距离;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 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 方先行;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 行至中途而上坡的

7、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 150 米以外改用近 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五)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1、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 点以及在场镇、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 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2、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 线的地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 的通行。(六)车辆倒车时的操作1、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场镇、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 道中倒车。2、车辆在任何情况

8、下起步、倒车必须关好车门,站内 起步、倒车须服从站务人员指挥,在非站点起步、倒车前须 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车未停稳严禁开 门上下旅客。(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 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 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 停车等候;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 让直行的车辆

9、、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 左边转弯车辆先行。(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 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一条七项第 1、2、3项规定外,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 暸 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 行。(九)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1、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 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2、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 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

10、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 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 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 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十)驾驶车辆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在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2、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 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吸烟、饮食和旅客 聊天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 间少于 20 分钟;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十一)车辆装载的规定1、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驶证核

11、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 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 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10%。2、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 车厢内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 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 4米。3、车辆停车的操作(1)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 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 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 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 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 距离上述地点 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

12、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 的以外,不得停车。5、车辆未停稳前不得开车门上下旅客,开关车门不得 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6、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旅客后立即驶离。(十二)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1、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2、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 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3、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 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4、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 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 示廓灯和前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

13、时,不得使用远光灯。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 闪光灯。5、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 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示意。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 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6、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 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 50 米 至 100 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 灯。7、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 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 降

14、低车速后驶离。(一)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00 公里,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 速度。2、同方向有 2 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 时80-100公里;右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60-80公里。 道路限速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在每小时 100 公里时, 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 80 公里以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 离不得小于 50 米。(二)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

15、候时的操作车辆在高 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 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能见度小于 200 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 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60 公里,与同车道前车 保持 100 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 10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 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40公里,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 50 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 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 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 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 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在非生活区停车上下旅客。五、特殊路况条件下驾驶操作规程(一)交通阻塞时的操作.1、车辆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 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2、在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 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 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 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 道减少的路口、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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