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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发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带有保密级别的项目立项批文);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抢险救灾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具有专利证
2、书并在专利保护期内)和专有技术(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证明)的; (五)续建工程因施工现场场地狭小,无法通过招标按排另外单位进行施工,申请由原单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 (六)工程项目属外资(含港澳台)、个体、民营企业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外); (七)其它特殊情况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应当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办理直接发包相关手续。 第四条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经市(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批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3、)在市(县)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二)在市(县)招标办登记办理监理招标手续; (三)工程项目具备直接发包条件的,填写南京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申请表 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直接发包(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发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等)报送市(县)招标办; (四)市(县)招标办经办人收到申请后,于五日内进行核对调查,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市招标办主任审核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五)待申请批准后,发包人须提交工程承包人的承包申请书及投标许可证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经市(县)招标办核准
4、的承包通知书;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承包通知书签定发承包合同,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由发包人向市(县)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自筹资金的自用项目,需要自己施工的 (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不属直接发包工程项目,但可以比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 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由申请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其工程预算应报市(县)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发包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所确定的承包人无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其建设项目则应按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组织招标发包。 发包人申报直接发包的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其不符合直接发包的发包范围,发包人则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