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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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初探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涉诉信访、平息社会矛盾,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中推出的一项新举措。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被害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能有效的缓解被害人生活困境,修复社会关系。但由于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是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尚存在立法缺失、资金欠缺、操作无序等实际问题。本文从三个部分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形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长效机制提出了初步设想,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其次通过对刑事被害人

2、司法救助的性质及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明确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应属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范畴,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简单概述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渊源及历史背景;第三部分对当前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从形成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基金来源长效机制,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以及操作程序等方面对建立完善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提出笔者的想法和建议。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对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时,由有关方面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生活、医

3、疗困难的一种措施。它是一种抚慰性、救济性的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经济资助。实践中,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成为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特别是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及年限较长的有期徒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人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被害人权益迟迟得不到有效保护。以近年来发生的大要案为例,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害的4名大学同学无一人得到赔偿;杀害11人的邱兴华已伏法,11个被害人家庭都拿到了判决书,但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成了一纸“法律白条”,他们几乎不可能从同样贫困的邱兴华家人手里得到法律所要求的赔偿。李昌奎案,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说“李家一直积极道歉,争取王家谅

4、解。但王家开口就是30万,李家实在没有钱,对于赔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流血又流泪”的困境让人同情,更急需改变。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初衷就是基于解决这一难题。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性质。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

5、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这种救助是一种临时性、应急性、有限性和一次性的政府救助。它不同于民政救济,主要是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或信访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处于困境当中的当事人一时的经济困难而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特殊救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和谐。 (三)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必要性。 一是平息社会矛盾,从源头治理涉诉信访的需要。近年来,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一些刑事被害人在遭

6、遇侵害后,由于没有从被告人方获得任何经济赔偿,精神和生活都陷入极其困顿的境地,特别是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被害人要么是家中顶梁柱,出事后其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要么所耗费的医药费、护理费数额巨大,被告人不赔偿,被害人无力筹款治疗,由此引发新的矛盾和仇恨。一些刑事被害人由于得不到经济赔偿,在没有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往往选择不断地上访,有的甚至成为“上访专业户”,经常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进行闹访,甚至演变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爆炸、投毒等仇视、报复社会的行为。 二是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通过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能够使生活无着的

7、弱势、特困群众,充分体验到党和政府带给他们的关爱和温暖。通过有限的、适当的经济救助,能够使陷入极度困境,精神上亟待抚慰、生活上亟待救助的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实质上对特困的被告人也是一种间接救助。一个犯罪行为往往是既害人又害己,会同时给受害人和罪犯本人的家庭造成双重经济困难。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贫困”予以必要的救助,以保护公民基本的生活、生存权利,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张君、马加爵、邱兴华、李昌奎这些为大众所耳熟能详的名字除了意味着一个个鲜活生命的凋落,一个个家庭的破败之外,其它似乎都是一片寂然,被害人家属面对“法律白条”的痛楚,

8、旁观者除了报以同情之外,更多的是沉默。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面对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难以弥补的现状,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是创新社会管理,围绕大局服务的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通过惩治刑事罪犯,抑制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刑事审判的过程,本身就是发现社会问题、弥补管理漏洞的过程,就是参与社会管理、理顺社会关系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讲,它还是最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手段。我们只有正确定位并不断拓展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积极主

9、动地开展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解决民生疾苦,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进行特殊保护的一项有力举措,是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具体行动,对这些人群提供必要的救助,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为最终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条件,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刑事审判领域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整合救助资源、理顺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使之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是提高法院威信,有效缓解“执行难”的需要。 近几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为破解“执行难”

10、,1999年中央政法委下发11号文件,优化司法执行环境;各级人民法院更是穷尽措施,采取了诸如严格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清理积案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执行效果依然不尽人意,“法律白条”的负面影响仍然很大。很大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中,无力履行义务,而申请人因后续治疗或生活困难等原因急需赔偿金,此种情况下只有另辟蹊径才能有效执行,司法救助是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有效性措施。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渊源。 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论界已开始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摸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

11、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近年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保障问题研究,并努力探寻解决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首次对司法救助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20XX年4月最高法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我国最早的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尝试发生在山东淄博。20XX年2月,淄博市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此,该市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了50万元的救助基金,并随后陆续发放给淄博市内的刑事

12、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0个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20XX年年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院从省财政争取到了100万元,作为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资金来源。该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被告人被执行死刑,附带民事责任无力赔偿,且被害人生活极其困难等四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0XX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 20XX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阐明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

13、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也明确了救助对象、标准及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这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里程碑事件。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尽快落实、不断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人民司法的温暖。 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办法和条例,一些省市已经在进行相关制度试点工作,比如浙江、宁夏回族自治区还有无锡是目前比较有成效的,但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现在一般都是只对因受犯罪侵害而生活困难或者

14、无力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的情况下进行救助,救助没有统一标准,救助金额也不太多。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困境 通过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另一面,无论数额大小,这种来自国家、政府的无偿救助对于安慰受害方,平衡被害人的心理,稳定其过激情绪,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做好受害人的信访息诉工作。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现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式存在许多不足和

15、缺陷,特别是救助资金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我国尚未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一次性赔偿原则,如果被告人经济上有困难,则予以减免。被害人能否获得赔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因此,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或其得到的赔偿十分有限,不足以弥补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20

16、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局限在“因人身权受到犯罪人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狭小范围。 二是救助基金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现有的司法救助主要以减、免诉讼费为主。从20XX年7月27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其初衷是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与诉讼中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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