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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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二)筹建期间所得税的处理1、筹办期是否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 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 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因此,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 益的年度。举例来说,如果公司2011年至2012属于筹建期,2013年1月开始正式生产并取得收 入但是未盈利,计算亏损可抵扣年限应该从 2013

2、年开始,而非从2011年开始起算。2、筹办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事项按照筹办期和生产经营期的跨期不同需要区别对待。(1)纯筹建年度的纳税调整。由于纯筹建年度一般不存在收入,因此会计上必然因支出开办费而 发生亏损,但税收上规定支出开办费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国税函 201079号)。这样.在纯 筹建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额或所得额)为 0o(2)纯生产经营年度涉及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在纯生产经营年度。按规定对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进 行摊销,即“进行税前扣除”时,由于此时原开办费已计入筹建期间损益。这样不论是一次性摊 销或者是

3、分期摊销,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中都不反映税收上的摊销额,因此纳税申报时应按摊销的 开办费调减应税所得,直至税收上将可扣除的开办费全部摊销完毕为止。(3)在既有开办费支出,又在后期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应比照以上会计处理时的方法,按 照当年支出开办费与当年应摊销开办费的差额确定调增或调减。当年成立、当年投产经营的企业,除存在因特殊需要分期摊销开办费的情况外,无须因开办费作纳税调整。如果在筹办期被核定所得税税种而且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如何才能保证筹办期开办费造成的亏损 不计入亏损年度?这个问题也讨论了很多,不赘述:如采用企业会计制度,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始经营年度之日起不低于3年摊销;如果采用会

4、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计入 损益!相关申报表填写,新办企业筹办期由开办费造成的亏损不计入亏损年度在申报上最主要是 要注意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 0,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利润表全部为零,对应所得税 零中报;采用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表为负数,中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此时调增应税 税所得额(类似虚拟进项)保证为 0,待开始经营年度汇缴时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 减!各地处理方法可能不一致,殊途同归!3、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喏

5、口除,但最高不彳#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 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15%勺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进行限额扣除,但是由于筹建期未取得营业收入,且不能递延 到以后年度扣除,故无法计算可扣除限额。因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 允许税前列支。具体可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9月26日的答复。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二。一二年四

6、月二十四日2,四、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 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在2012年第15号文的出台对于之后对于筹办期的业务招待费的争论可谓尘埃落定,则可以按照 实际发生额的60班且不受营业务收入的限制而直接计入开办费并按照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一次 性扣除或者计入长摊在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应归集,由于其可以在以后年度扣除,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 五、开办费的审计要点开办费的审计主要是相关税务

7、风险的关注,实务中一般并不是审计重点关注对象,除非企业存在 开办期间的盈余管理或者其他不良操作动机,否则只要实施一般性的审计程序予以关注即可。(一)筹建期开办费期间的审计由于开办费的期间界定具有一定的规定,因此,审计时需要关注企业在开办期间列支的相关费用 是否存在跨期问题,在审计程序中我们可以采用截止测试对开办费的归属期间核算问题进行分析, 如果存在大额跨期,可以进行调整(但是目前由于直接费用化,也就是说开办期前后的归属科目 是一致的,调整的必要性不是很大,除非涉及到开办期之后的试运行期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区分)。(二)筹建期开办费的内容的审计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把握一项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1)

8、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费用化支出可以在筹建期间进入当期损益,也就是可以作为开办费核算,但是资本化支出由于其收益 期间不局限于筹建期间,所以不可以将其全部作为费用化支出(哪怕是间接性支出)。(2)正确区别筹建期间相关支出的主体,只要公司本身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方可作为开办费支出,不能将股 东(或者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过程或者其个别性支出作为公司筹建期间的支出。(3)筹建期间的在所得税的税前列示同样需要受相应的比例上限限制(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 的60喏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9、 5%0o因此,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 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S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 六、常见的开办费疑难问题(1)筹建之前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开办费列支可以参考国税发( 1 9 9 1 ) 1 6 5号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 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此外,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FONT face= 宋体>中华

10、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因此,开具给发起人的发票可以在企业设立后作为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的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 必须开具给企业,而不是开具给发起人。(2)旧准则下,分公司的筹建期费用是否可以入长期待摊费用chenyiwei :不可以,旧准则下的开办费概念是针对法人主体的,一个法人的开办费概念只能使用一次。(转)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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