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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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在法律系新设经济法教研室; 1980年在首次为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章,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要内容授课,开启了环境法教学历史的序幕。由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一章,这是中国环境法教材最早的版本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首次将环境法作为选修课程单独开设,面向本科生教学,当时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开

2、设环境法课程。1998年4月,周珂、李艳芳、李延荣三位老师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房地产法, 2001年编写了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和房地产法。十年来共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SSCI论文1篇,另有二篇SSCI和SCI期刊约稿已完成并提交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社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转摘多篇;出版专着、编着教材43本;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41项;地方级科研项目13项。 一、生态环境法学 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学领域最年轻的分支学科,在调整对象、研究范式、体系结构等法学研究的基本层面问题上一直处于探索和争鸣过程中,生态环境法学的提

3、出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生态环境法论是教育部九五法学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若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子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成果。该成果以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相结合为研究基础,反映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途径和法律体系,以生态学中的生态要素原理为依据,拓展传统环境法的研究领域,革新研究范式,创设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人文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外部空间保护法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并将这一体系移植到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当中去。 此前我国的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概

4、念的提出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应用曾受到过严厉的质疑。生态环境用语最早是我国黄秉维院士于1980-1982年修宪时提出,并写入宪法中。1此后,“生态环境”一词更多地进入到政府层面和人民大众层面。2005年有三名院士认为“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不是一个客体,而环境则是一个客体,把环境与生态叠加使用是不妥的。“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外文没有“生态环境”或“生态的环境”的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生态环境”译为“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中国人的造词,未见于国外的科学着作。上书不久,国务院即要求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该文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5、但也有不少学者坚持使用这个概念,如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说“生态环境”是概念重复或大致重叠,是不对的;说由此“生态环境”一词不科学,不能用,也是不对的。“生态环境”一词,就是“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当某事物、某问题与“生态”、“环境”都有关,或分不太清是“生态”还是“环境”问题,就用“生态环境”。这正是中国语言的特点。科学上该如何翻译,可根据其固有的意思,明确为“生态”时就“生态”,明确为“环境”时就“环境”,明确为“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都可以按实际译。此种现象在中外文翻译中很多,是文字、语言的特点,不能认为中国语言形成的词汇在外国没有,就不科学

6、。“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可以用。至于生态环境的概念究竟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有何实质性的危害,至今自然科学界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与自然科学界围绕语言学和逻辑学纠缠不清形成对照的是,自从生态环境法学的概念提出以来,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认可并得以不断拓展。究其原因,一是学界前辈的支持与肯定,事实上如果没有法学界在修宪过程中的肯定,而仅凭自然科学界人物的认可,这个重要概念应当是无法入宪的;二是国家与公众的需要与认可;三是环境法学特殊的发展背景。 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纯粹意义上的环境法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基本上是以环境科学为基础的污染防治法,针对的是

7、以当时发生于西方国家的“八大公害事件”为标志的、以污染受害者利益为核心的环境问题。而苏联东欧当时大都没有环境法,代之的是生态法和自然资源法,简单地说就是把大气、水、海洋、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要素同时视为环境要素,保护了这些自然资源等于是保护了环境,也等于是加强了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为此,前苏联制订了生态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而这些法律同时承担着环境保护的功能。这种模式符合这个阵营的实际需要,尤其是符合苏联的情况,与日本等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相比,作为自然资源大国的苏联强调自然资源保护是顺理成章的,更何况苏联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严重依赖自然资源;其次,这也更符合计划经济的体制要求,部门经济在相当程度上

8、就是对自然资源的分类管理,既要分部门又要讲平衡,生态学及其方法至关重要。当时全球环境法可以说是向两个路径发展,即污染防治方向的环境法路径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生态法路径。当时我国参加修宪和最早环境立法的法律界人士不可能没有看到这个背景。这两条路径均有合理之处,也均需要完善和发展,同时这两条路径也有融合的趋势,例如更偏左的法国就有所谓自然保育法和污染防治法的二元化趋势,日本等国在90年代起也重视了自然资源保护,俄罗斯则在2003年制订了环境保护法。 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在立法上非常重视借鉴国外的经验,环境立法作为阶级性和政治性较弱的领域,更强调与国际接轨甚至可以移植。但当时西方经济的兴盛与苏联东

9、欧的势微不可能不对我国环境立法产生影响。我国早期环境立法带有很明显的西方特别是日本的痕迹,从早期学者群的分布来看,也是以研究欧美和日本的学者为主,只有马骧聪先生等少数学者对苏联东欧环境法有较系统的研究。因此,在我国宪法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这二元中,早期环境立法更多地体现的是以生活环境保护为重点的污染防治。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联合国提出可持续发展以来, 特别是9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突显以来,生态问题才得以更广泛和高度地关注并追求与环境问题的一体化解决模式。这个过程在国外的开始和发展并无太大阻力,在国内由法学界及时把握并坚定地付诸实践。90年代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率先就污染防治

10、与生态保护设计出一体化的保护模式并在其后的许多环境立法中得以体现。人大环境法教研室提出的生态环境法的概念顺应这个历史趋势,生态环境法的理念和方法根植于中国大地。 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判断并不应着眼于其语言学和逻辑学的正确与否,而在于它对我国经济、社会、法制等领域的功能。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以往纯粹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相比,主要有以下进步: 第一,在污染防治方面,传统的污染防治是以人为核心,而生态环境是以生物群体为中心,这就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举例来说,人能忍受DDT而秃鹫则不能,如果等到人不能忍受时,一切都为时已晚。也就是说,以秃鹫作为生态环境中生物群体的中心物比以人为中心物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因此

11、美国已不再使用水污染防治法这个用语,而是使用清洁水法这个生态环境法的用语,此外还有清洁空气法等也是同样道理。 第二,在环境保护的方法上,传统的污染防治是末端治理方式,难以做到预防为主,而生态环境引入了生命科学的理念,强调类似生命周期的全过程治理,而且也只有把生态作为系统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事实上,在环境保护立法上诸如清洁生产法、循环经济法等“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型环境保护法与生态环境法的概念是高度一致的。 第三,从历史上看,人类生态保护远早于环境保护,特别是中国的生态文明有悠久的历史,应当而且可以植入环境保护而赋予环境保护新的活力与内涵。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人与自然的和谐

12、、生态文明建设等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溶为一体,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的延伸和必然结果。从这个切入点出发,人民大学环境法在国内首次运用社会法学的原理研究了环境责任社会化问题,在生态补偿研究、环境保险研究等新领域的研究取得突破并在国内首次系统地研究环境法与民法关系,将民法的权利本位理念和方法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发挥物权法中相邻权的环境保护功能,在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特别是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订过程中,提出并被采纳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运用民法典的立法成果和研究成果积极推动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 第四,传统环境法学中自然资源保护法体系的设计是与部门经济相对应,缺乏科学的组合。长期以来,各种教材中

13、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分为七、八章,有的分为十几章,但各章之间没有任何科学关联性,学生学习起来吃力,也不能像其他法学分支学科那样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环境法学科的科学性。生态环境法将生态学原理引入到自然资源法,按照生态三要素原理,将这部分内容整合为三章,或四章,这种体系与联合国有关规范中自然资源按生态属性或持续性属性的分类方法相接近,使环境法体系趋于严谨和科学,很快得到我国学界的认可。 第五,生态环境法远比传统的环境保护法更开放,能够适应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传统环境法的原理下,诸如人类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灾害防治、10能源法、11气候变化应对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是难以包容

14、的,生态环境法的提出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有些属于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研究专着空白的,例如,李艳芳教授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12李延荣教授的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13周珂教授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14竺效副教授的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15这些专着着眼于现当代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率先抢占学术高峰,大大提高了教研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事实上,也正是人大环境法第一次将人文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治法纳入环境法体系,在能源法、气候变化应对法制研究16等方面较早形成系统性的成果并处于国内较领先的水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科,不仅重视与

15、传统部门法学科的结合,同时关注相关非法学学科的研究情况,如环境法与环境科学的结合、环境法和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研究、以及环境政策科学方面的研究,环境法教研室与民法学界、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国际法学界均有合作科研项目和成果。 二、环境法基础理论特色与贡献 人大环境法教研室在环境法基础理论领域提出如下学术观点,在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一,在环境法调整对象的问题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环境法调整论提出了质疑,认为环境法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7 第二,对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环境法是追求人与自然重新协调的法、环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的主张。18 第三,对环境

16、权进行深入研究,并对环境权与发展权、生存权的关系进行探讨。19主张环境权的创设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环境权利可与物权法更广泛地结合,特别是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原理,来创制“环境区分所有权”。这种区分所有权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家园意识,赋予其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权利和成员参与权利,使环境权利成为具有类似物业管理性质的财产权利、管理权利、民主权利及合同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性权利,也更有利于理清与环境相关的产权关系,并提升其法定化程度。20 第四,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主张我国应当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出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制度上的基础和保障。21 第五,提出要正确地解读“协调发展”原则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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