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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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办法大全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对本校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宿舍网)的管理,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稳定,规范本校宿舍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本校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服务,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守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凡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适用本办法。凡在本校学生宿舍居住的非本校全日制在校各级各类学生在宿舍中使用计算机网络信息也适用本办法。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

2、用户以及本校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条宿舍网由上海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组成,是本校教学和科研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4条上海交通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针对上海交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用户。 第5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条宿舍网由上海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本校各校区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部(以下简称网管部)负责各校区的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 第条各网管部由学指委、团委指定

3、部门或有关学院负责组建和予以工作指导。 网管部部长由校区各宿舍楼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组)组长正式候选人中产生,对组建网管部的部门或学院负责。 网管部应包括有关单位的保密人员。 网管部成员包括网管组组长。 校网络信息中心委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网管部的工作。 第8条各学生宿舍楼设网管组一个,由组长名及义务网络信息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管员)若干名组成,在网管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宿舍网各项事宜。 如果因技术上的原因,可在同一栋宿舍楼内建立多个管理小组,或多栋宿舍楼建一个管理小组。 第条网管员由本楼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 1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网管员在本人自

4、愿的前提下由本楼的网管组组长聘用并报网管部备案。 网管员的人数由网管组组长推荐,并报网管部审批,一般应使每个学院(系、所)至少有一个。 第10条凡本校学生自愿报名,所在学院推荐后均可成为本宿舍楼网管组组长候选人,再经上级主管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产生3名正式候选人,通过竞争产生网管组组长,网管组组长由网管部管理。 网管组组长及网管员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须报校网络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1条网管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网管组的组长提出申请。网管组组长本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网管部提出申请。 网管组组长和网管员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5、网管员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网管组和网管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网管员和的职务行为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条例处理并追究其责任。网管员工作不尽职的,由网管部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网管部给予撤职处理。 第1条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6、。室内网络布线需向本楼网管组提出符合规范、安全、美观要求的申请后,经网管部与宿舍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3条宿舍网的运行管理由网管部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宿舍网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宿舍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网管组开展工作;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4条网管组是网管部的派出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校网络信息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楼内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

7、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15条网管部和网管组作为接入局域网的管理机构协助校网络信息中心对所属局域网和入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和控制;执行校网络信息中心下达的网络控制与管理指令;完成校网络信息中心等上级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校网络信息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对网管部和网管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16条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网管部正式委托宿舍楼管理单位保障。网管组对此应予配合。 第二章安装使用资格及接入要求 第1条凡符合第2条规定的人员以宿舍为单位集体向本楼网管组提出开通申请;在网络

8、中心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也可以以个人为单位向本楼网管组提出开通 申请。 第1条符合申请资格的个人或集体到网管部索取“学生宿舍安装使用计算机网络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校网络信息中心留存,一份交网管部备案,手续齐全后方可开通。填写后经所在学院(系、所)审核,报网管部批准,由网络中心实施开通。 第19条已安装使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经所在学院(系、所)要求,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暂停或中断其网络端口。暂停使用期限最短为一学期或由所在各学院(系、所)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决定。经所在学院(系、所)核准,方可重新办理开通手续。 第0条所有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人员,凡接

9、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宿舍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 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可由本楼网管组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2条同一宿舍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22条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本楼的网管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管员认可。申请人经网管组批准后方能成为宿舍网用户。 短时间一次性临时接入可酌情免予申请。 第2条当用户因同一宿舍

10、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本楼的网管组审查、批准。 第4条同一宿舍内可以置备和同时使用的网络相关设备的数量及种类受所在宿舍楼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2条宿舍网的ip地址的分配现阶段以静态分配为主,动态分配为辅。 各宿舍楼可用的静态i地址由校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向网管组下达。需要使用静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本楼的网管组提出申请。网管组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网络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时为止。当申请人数多于系统可用i地址数时,后续申请人必须等待。

11、宿舍网所有用户应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动态ip地址等系统共享资源。 第2条用户可向网管组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 网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用户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用户。 静态i地址的有效期到网管组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时为止。 第27条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经网管组书面确认。 第2条用户对系统和网管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接入楼网管员分配,不得使用宿舍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9条非p类网络地址的使用方法由各宿舍楼的网管组确定。 第0条学生办理开通宿舍网的手续每学年进行一次,新

12、用户随时申请随时办理,老用户须在每年9月30日之前重新办理登记开通手续,网管部保留10天的使用资格,逾期不办理的将予以关闭。用户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网管部门,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31条学生毕业离校办理离校手续,应包括向网管部注销ip及端口。 第三章信息服务 第3条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el、ftp、we、网络游戏(不包括bbs、-mail)等。 第3条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除校网络信息中心特许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34条任何宿

13、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 面向所在楼、本校区、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含受上海交通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信息服务管理员,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提供人)事先向所在楼的网管组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网管部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同时报网管部备案。 网管部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 服务提供人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服务提供人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服务提供人的职务行为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

14、根据有关条例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5条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网管组或网管部。 第6条网管部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供人。对于网管部的最终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服务提供人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37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38条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4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39条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网络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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