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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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在与企业最为相关的“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的两个方面,新管理办法均做出了很大调 整:一是放宽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条件,让更多科技企业受惠于国家政策,在科研人员比例、研发 费用占比等核心条件上放宽标准;二是完善以往政策的不足,提高政策弹性,更加符合实际;三是明显强 化后续监督力度,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违规成本增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新政策,现就新旧政策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一、认定条件方面总的来说,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适当条件放宽,

2、更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具 体参见下表所列。新旧政策的认定条件对比表序号#项目#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差异#主体资格#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 立一年以上#对申请企业的成立时间要求不变,只是表述和位置有变化#核心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 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获取核心技术取消了 “近三年”的时间限制、和“独占许可”的获取方式#产品范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圈#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强调主要产品(服务)的 核心技术应属于高新技术#科技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10%#取消了对科技人员的学历占比限制#研发费用#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 实质性改进

4、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 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对中小型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放宽为5%#高新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强调只对近一年的高新收入占比有要求#创新能力#企业研究

5、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 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 要求#创新能力评价新规定尚未出台#安全和环保#无#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耕#新 增条款,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要求将会有更严格的要求二、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方面事项对于2016年32号文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性和监督管理事项,应关注以下几点:1、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新增“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

6、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审查认定的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减少至1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3、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享受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起始时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终止时间: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复核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故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相关行 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4、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申报事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

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 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2008年172号文件曾规定发生上述情况时,需于15日内向认定机构 报告,2016年32号文件报告时限放宽,更有利于纳税人。新增“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被取消 高新资格。”5、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搬迁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延续问题:企业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的,资格继续有效;企业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6、应注意企业存在偷、骗税行为的,不再作为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情形之一。7、新增了监督检查方式,即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8、2016年32号文件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规定,不知是否还会有后续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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