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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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 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 ?可以阅读下文哦 !20xx 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 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 件裁判质量,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 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二、劳动者要求按照 同工同酬 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的

2、,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 施工单位又转包或 分包给实际施工人, 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 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 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 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 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 工人联系最密切

3、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 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 用人单位未依 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 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 27 条第 4 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 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 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 仲裁 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五、劳动

4、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用人单位 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 30 天 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 应认定其解 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 应予支 持。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 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 争议,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并自 20xx 年 9 月 14 日起按劳动关系处理,之前按劳务关系处理。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劳动者仍然 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纪要 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二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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