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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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汇报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一直被誉为“东方经验”,也被称为纠纷解决的“第三条道路”和“绿色”纠纷处理机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也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面临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广西泛北部湾

2、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北海经济的发展,如何正确处理新时期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助力构建和谐、稳定、文明、繁荣的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XX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现状 (一)组织建设 1、X市辖一县三区23个乡镇、个街道办事处、5个农场,26个村(居)委员会,已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占应建数100%。 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六有”。一是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要求配齐调解主任和调解员。二是有标牌和公章。三是有固定办公场所。四是有各项规章制度。五是有档案资料。六是有工作台帐。基本实现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

3、“六统一”,规范执行纠纷管理、调查、调处、移送等一整套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建立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网络建立健全,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级调解小组、较大纠纷不出村级人民调委会,重大纠纷不出乡镇的调解工作目标。 (二)队伍建设 截止20X年上半年,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配备齐全,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25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59人。人民调解员的年龄结构老中青结合,以青年为主。乡镇(街道、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基本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数三分之二以上。全市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目前,无调解员因违反纪律被投诉

4、的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1、纠纷调查处理制度。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坚持将每月一查和非常时期排查形成制度,认真做到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本辖区内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村、 重点户、重点人、重点场所进行反复深入排查,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序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立档建册,及时梳理分析,按案件性质、类别进行重点防范。同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负责,坚持调解工作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的原则,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提请上级协调督导,明确责任分工

5、和时限。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依规依法,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岗位责任制度。各乡镇结合当地纠纷的特点,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发现苗头及时防控。因采取措施不及时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各乡镇调委会在发现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纠纷苗头后,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如有故意隐报、漏报等情节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4、纠纷案件分级调解制度。村、居委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村、居委会调委会负责排查调处,跨村、居委会的或重大纠纷由乡镇一级的调委会负责排查调处,跨乡镇的纠纷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并

6、做好防激化工作。 (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随着广西泛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北海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及大项目落户北海,北海因征地拆迁、城乡镇改造、土地承包等原因引发系列矛盾纠纷,有的涉及群众人数众多,但这些矛盾纠纷最终皆因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及时介入,通过走访有关的当事人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并和有相关部门协调,得到了较好地解决。 今年0月,全市共排查出生产经营、邻里、婚姻家庭等各类矛盾纠纷1455起,调处455起,调处率100,调解成功1363起,调解成功率93.%,防止民转刑案件44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无重信重访事件发生,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正确引发的矛盾激化案件,为构建和谐、平安北

7、海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客观存在基层调解队伍不稳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影响到基层调解工作不够深入,不够到位,矛盾信息反馈不够及时。 、乡镇司法所作为政府指导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行政机构,还存在一定缺陷。如X县区仅有公馆镇司法所等6个较大乡镇配备了3个政法行政编制,其余9个司法所仅配备2个编制;XX县区海角司法所只有个编制,东街、中街、西街个司法所编制、人员尚未落实。 、有些地方、部门对没有直接经济回报的人民调解工作不够重视,造成个别调解委员会有组织无专职人员,多为挂名兼职,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8、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相对紧缺。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费没有保障,办案没有补贴。而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初级阶段的今天,人们已对社会调解等公共服务有较高要求,这必然产生经济与公共服务两则不协调的矛盾。因此调解工作经费不到位,是引起队伍不稳定、造成有牌子没有队伍重要原因之一。 、部分调解人员素质不够高、业务不够精通,人民调解员接受系统培训的机会很少,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还得不到更好的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要求高,调解难度大,这对调解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解员的素质包括思想、业务素质,在需要社会经验和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

9、素质和为社会奉献的精神。民间的矛盾纠纷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许多发生在休息时间,需要调解员有奉献精神,同时,调解纠纷反复性大、工作量大、而报酬低,调解纠纷还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良好思想业务素质,就很难做好调解工作。 三、对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建议 1、加强对人民调解队伍的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调解工作队伍的领导,不断建立健全调解考核奖励制度、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表彰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2、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当

10、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标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各级政府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积极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如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大中专毕业生等志愿者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内容总结(1)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汇报 浅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一直被誉为“东方经验”,也被称为纠纷解决的“第三条道路”和“绿色”纠纷处理机制(2)村、居委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村、居委会调委会负责排查调处,跨村、居委会的或重大纠纷由乡镇一级的调委会负责排查调处,跨乡镇的纠纷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处并做好防激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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