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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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ICS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 T XXXXXXX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 of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次前言本标准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内

2、容建立在GB 18564.1、GB 18564.2、JB/T 4782相关定期检验要求的基础上,罐体修理和改造的检验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8564.1、G B18564.2、JB/T 4782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罐体定

3、期检验的基本要求、准备工作、检验周期、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及方法、检验结果评定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经营活动的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常压罐体包括:a) 按GB18564.1设计、制造且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金属罐体);b) 按GB18564.2设计、制造且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非金属罐体);c) 按JB/T4782设计、制造且正常使用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常压罐箱)。2 规范性

4、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JB/T 4782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7258-2012

5、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JT/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NB/T 47013-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QC/T 93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罐体 tank body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3.2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3.3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

6、quid goods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3.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3.5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tank contain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由两个基本部分即单个罐体或多个罐体以及框架组成的用于装运液体危险货物的移动式容器。3.6定期检验 periodic

7、al inspection 定期检验是指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或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停运时由检验机构对罐体进行的检验及结果评定。4 基本要求4.1 检验检测4.1.1 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4.1.2 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经质检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者具有经质检部门核准的汽车罐车定期检验RD7资质。4.1.3 检验机构应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相对固定的检验场所,并满足以下要求:a) 固定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验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场所地址、受理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b) 固

8、定场所配置的检验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检验人员应持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项目的级及以上资质证书;c) 检验区应设置在室内,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验工位数量不少于4个,总面积不少于400m2,待检停车位不少于10个;d) 检验区应配置罐体内部检验、整体渗漏试验、呼吸阀校验、装卸软管耐压试验、X射线检测等项目开展所需的仪器设备;e) 固定场所内配套有罐体清洗及废液处置能力,并符合环保管理要求;f) 根据罐体检验过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4.1.4 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条件,接受使用单位的定期检验委托,在检验前对罐体资料进行审查,

9、根据本标准要求实施检验。4.1.5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应当基于检验时的实际安全状况,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正确性负责。4.2 使用维护4.2.1 使用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资质。对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常压罐体,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4.2.2 使用单位应当为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2.3 使用单位应在罐体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定期检验委托或申请。4.3 改造与重大修理4.3.1 从

10、事罐体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罐体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资质,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及本标准的要求。4.3.2 本标准所指改造,是指改变罐体充装介质、改变封头或筒节的结构形式、更换罐体、改变安全附件配置等。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承担罐体改造工作。4.3.3 本标准所指重大修理,是指对罐体的封头、筒节或加强部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罐体对接焊缝的补焊。使用单位应委托原生产单位或具有相应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承担罐体重大修理工作。4.3.4 罐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不得降低产品安全性能,不得改变罐体与行走机构(或框架)的连接形式,不得增大罐体容积,不得对壁厚减薄区域或泄漏部

11、位采用贴补、堆焊的方法进行修理。4.3.5 生产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缺陷情况,接受使用单位的委托并对改造和修理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可委托罐体检验机构对改造或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监督。4.3.6 罐体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工作完成后,承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随车提交相应的设计图样、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4.4 准备工作4.4.1 检验前,检验安全防护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a) 检验场所及防护用品配置应能保证检验过程人员、设备安全;b) 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将空载车辆停放于指定的检验工位上,熄火并可靠制动;c) 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验时,应设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及应急措施;d) 罐内检验的照明电压应不大于2

12、4V,引入罐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有漏电保护措施;e) 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并设置警示标志。4.4.2 进入罐体内部进行检验前,罐体置换及清理情况应符合以下要求:a) 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b) 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体,人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液体,罐体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在18%至23%(体积比)之间,其它分析指标应达到人员工作的条件,并采取强制通风和必要的安全救护措施;c) 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彻底清理干净,露出母材表面本体。5 罐体类别5.1

13、根据设计介质的不同危险性,将罐体类别划分为A、B、C和D四类。介质的危险性按照GB12268确定,其中强腐蚀性介质按照GB18564.1和JB/T4782确定,剧毒类介质(指危害程度为极度或高度的介质)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5.1.1 介质的主要危险性为易燃的,属于A类罐体。5.1.2 不满足A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危险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B类罐体:a)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为高度或极度的;b) 介质为强腐蚀性的。5.1.3 不满足A类、B类罐体条件的,但介质的次要危险性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属于C类罐体。5.1.4 不满足A类、B类和C类罐体条件的,属于D类罐体。6 检验周期

14、6.1 新罐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按以下方法确定:a) 对于A类和B类罐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b) 对于C类罐体,罐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不属于优良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罐体材料与介质相容性为优良的,且未发现罐体腐蚀减薄的,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c) 对于D类罐体,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内部检查。当罐体使用年限满5年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d)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提出委托或申请,检验时应当附加结构核查和内部检查,经检验合格的

15、罐体方可投入使用:1) 发生事故造成罐体损伤的;2) 罐体经改造或重大修理的;3) 罐体发生泄漏的;4) 怀疑内件脱落或断裂的;5) 罐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7 检验程序7.1 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或委托,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第4.4条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并提供出厂资料、使用资料及历次检验报告,如实告知罐体事故及使用异常等情况。7.2 在检验实施前,检验人员应对检验安全条件及准备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检验机构应按本标准第8条实施检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记录应当详尽、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7.3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检验报告参照附录B和C的格式要求),并交付使用单位存入罐体技术档案。7.4 定期检验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审批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报告审批人员。7.5 检验发现罐体及附件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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