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中对于亲属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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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业竞争中对于亲属的范围界定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中国证监会而要求(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 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 对同业竞争的处理。除了同时受国家控股的公司之间不构成竞争方之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企 业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竞争方的范围则不仅仅包括控制者本身,还包括其控制的企业、其亲属及亲属控制的企业。 业务竞争性的判定应遵循

2、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中指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涉及同业经营的,需关注 亲属关系远近、业务紧密度、历史上及目前的相互关联等。若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 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等作出披露和承诺。监管部门特别指出,亲属范围 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等关系也要关注。具体操作中的界定2011 年第二期保荐代表人培训笔记: 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同行业经营问题:总体建议:能进来还是进来 整体上市(1)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2)旁系、姻亲需个别判断。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 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

3、系 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2011 年第二期保荐代表 人培训笔记保荐代表人要注意:(2)对于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无争议,旁系、姻亲也在考察 范围内,不能简单看有关法律法规上的“关联关系”定义,要进行实质性判断, 并进行披露。Link :直系亲属: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 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 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 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 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 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

4、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 系血亲。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分类:(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 连襟等。界定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利益冲突Summary :尽量整合判断独立性关注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直系亲属无争议 旁系亲属、姻亲:关注并尽职调查 访谈,走访这一段是说的。【中国国情是人情味比较浓,能整合在一块的尽量整合一块,如果 不能整合就要判断业务的独立性了,要独立性能分得很开;若亲戚关系不紧密、 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 业务的历史沿革、亲属关系的演变等去关注,有些家族比较复杂整合比较有难 度。直系亲属必须进来,旁系亲属能进的也要尽量进来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 纯从准则规定,直系亲属当然构成关联方,旁系亲属、姻亲亲属是否构成关联 方,建议仍应予以关注并进行尽职调查。个人认为,有利益转移的都可能构成 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一定要查清楚。单纯的书面问卷 调查远远不够,要访谈,并且去工商等部门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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