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项目2017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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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处分工程序号隐患描述处分依据条文内部处分一、平安生产法14条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限期改正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2、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第九十二条 ,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

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直接罚款4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5(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

4、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罚款6(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评价的;

5、(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没有平安设施设计或者平安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平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停产整顿7(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二)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7、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罚款8(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平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

8、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罚款9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第九十九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10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9、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第一百条 1,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当连带赔偿责任。2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接罚款可以罚款11(一)生产、经营、储存

10、、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罚款1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的责任的;第一百零三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罚款1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第一百零六条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直接罚款14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

12、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罚款二、职业病防治法9条1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

13、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工程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警告、整改2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

14、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催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整改3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

15、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罚款4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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