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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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 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 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第三条我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统一系统、分级负责、集中上报、强化识别、严格保密

2、的原则。第四条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 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根据省联社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的规定,我行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三)负责通过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四)负责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统计、分析、查询和分析工作。(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

3、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含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含200 万元)、外币等值20 万美元以上(含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10 万美元)的

4、境内款项划转。( 四)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 万元以上(含20 万元)、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 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

5、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 ) 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 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 ) 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 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 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 行社办理的税收、

6、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 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 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 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 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五) 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 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 七) 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八) 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九) 办理借记卡、 贷记卡支付的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第十条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人员对需要补录的大额交易完成补录后直接在反洗钱系统进行提交,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

7、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第十四条 各

8、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 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

9、因素。第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 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第十七条 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生以下可疑行为:1.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2

10、.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3.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4.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信息的;5.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四)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

11、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 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三)疑似腐败(四)疑似毒品犯罪(

12、五)疑似走私(六)疑似诈骗(七)疑似电信诈骗(八)疑似非法集资(九)疑似非法传销(十)疑似纳税犯罪(十一)疑似恐怖融资(十二)疑似赌博(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十六)异常开户(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八)对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九)疑似套现(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第四章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第二十条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第二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 年。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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