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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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预防被敌对分子和其它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第三条本措施适合用于在公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落实“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标准,

2、实施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置、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层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关键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第五条购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根据本措施及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订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员严格遵守实施,并设专门机构或专员进行监督检验。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验。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第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建立验收、领发、检验、看管等各项安全

3、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订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方法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偷窃及意外性自然灾难事故等事件的处理预案。第九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管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员担任。一 仓库保管员的关键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要求,严格实施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详细任务是: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根据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

4、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方法;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立即汇报领导;6接收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验、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二 仓库看管员的关键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详细任务是: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验,预防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预防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难事故主动抢救,降低损失;对发觉的偷窃、破坏案件立即汇报

5、并保护好现场。4接收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验、指导,改善工作。第十条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管员担负守库任务,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些人在岗值班、巡守。看管员应配置必须的自卫防护器械。第十一条爆炸物品库房应该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方法,并配置通讯联络工具。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天天作业剩下的爆炸物品,必需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禁止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禁止私藏、私用、赠予她人。第十三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立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

6、同意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统计。第十四条积压的爆炸物品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详细处理方法是:一 按原供给渠道退回供给单位。二 按要求进行销毁。三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通常应以整箱 盒 为单位办理。第十五条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暂时使用少许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第十四条的要求,办理调拨手续。第十六条不准私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爆破

7、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公安机关存档。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十九条公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需储存在经相关部门同意并验收合格的专门 正式或临建 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管员昼夜保管、守护。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存放爆破器材;禁止非法设置爆破器材暂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方法、主管责任人等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存放数量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禁止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留。第二十一条必需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验、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

8、物相符。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禁止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需和公安机关同意的容量相符。第二十三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预防坍毁;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大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第二十五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该设置显著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出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出15米;置放雷管时必需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仓库第二十六条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需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 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 包含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方法、防火制度、保管和看管人员名单等内容 ,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立案,以后根据同意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暂时仓库 储存室 时,也需当地派出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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