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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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妥善处置由重大洗钱案件引发的公司风险, 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大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司健康、稳定、 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总公司的要 求,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是指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现 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金融秩序稳定的洗钱案件及其他金融监督管理 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重大洗钱案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洗钱案件包括:(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发布 的及

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的洗钱案 件。(二)公安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机关重点侦办的洗钱案件。(三)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洗钱 案件。(四)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洗钱案件。(五)其他被公安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机关认定为重大洗钱 活动的案件。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对分公司发生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公司 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二)预防为主。分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把应对重大洗 钱案件的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 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

3、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 案件。各部门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依法、科学、合理 地预防和处置重大洗钱案件,控制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三)有效应对。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地预防和处 置重大洗钱案件,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大 洗钱案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四)信息畅通。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各机构应及时将有 关情况向总公司报告,分公司根据规定向所辖地保险监管机构和人民银 行报告。(五)信息保密。参与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 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 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第五条适应范围本

4、办法适用于 发现的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重大洗钱案件的相关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分公司设立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销售部 门、核保客服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理赔部、风险合规部 部门负责人为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组成人员。第七条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洗钱案件处理工作;(二)制定重大洗钱案件应急行动方案;(三)调动公司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四)监督、检查分公司各级机构重大洗钱案件的预防、报告和应 急处理工作;(五)听取重大洗钱案件处理

5、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批准重大洗钱案 件报送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指挥中心办事机构:分公司风险 合规部为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应急处 置工作职能部门。第九条 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职责:(一)负责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二)收集、分析、上报、通报重大洗钱案件的有关信息;(三)调查、核实、分析、重大洗钱案件的有关情况等。第十条 分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将通过业务管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各支机构 报告,获取重大洗钱案件相关信息报送分公司风险合规部;(二)协助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调查、核实、分析、重大洗钱案件的

6、有关情况。第十一条 分公司核保客服部、理赔部的主要职责:(一)完善防范重大洗钱案件风险的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二)将通过业务管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各支机构 报告,获取重大洗钱案件相关信息报送分公司风险合规部;(三)协助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调查、核实、分析、重大洗钱案件的 有关情况。第十二条分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完善防范重大洗钱案件风险的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 及操作流程;(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重大洗钱嫌疑的可疑交易或可疑 行为的,及时报送分公司风险合规部;(三)协助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调查、核实、分析、重大洗钱案件的 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分公司行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

7、实施公文专人收发,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公文收发、流转渠 道畅通;(二)协助牵头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重大洗钱案件应急通讯录,明 确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及联系方式;(三)协助牵头部门完成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成员值班排班工作。第十四条分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联 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重大洗钱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协助 风险合规部补充、完善重大洗钱案件信息,配合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各中心支公司应设立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 受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事机构领导,向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事机构 汇报工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为本机构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 总指挥,中心支公司

8、其他部门负责人为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 成员。中心支公司合规岗为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联系人,中心支公司反洗 钱职能部门为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执行部门。第十六条中心支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重大洗钱案 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及执行部门的主要职责参照本办法中分公司对应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预誓机制第十九条信息的监测报告分公司各部门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各分 支机构报告,获取重大洗钱案件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重大洗钱案 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并协助牵头部门了解重大洗钱案件的事态发 展情况。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告,

9、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所辖地保险监管机构以及总公司等相关部门通报和 沟通相关信息。分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分公司及下辖机构出现的重大 洗钱案件应及时向分公司风险合规部通报。分公司风险合规部对案件风 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与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第二十条报告方式和内容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重大洗钱案件的时间、 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 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 发 人、联系人和电话。通常状态下,预警信息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分公司风险合规部。 事态紧急时,应当以口头形式向分公司风险合规部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的 简

10、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上款规定的书面报告。分公司风险合规部应当在1日内向总公司法律合规中心、进行报告。章应急响应第二十一条响应程序(一)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在案件发生后 2小时内电话上报分公司风险合规部。(二)分公司风险合规部在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后向应急处置指挥中 心总指挥汇报,成立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三)分公司风险合规部积极会同有关机关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并 将处置情况上报所辖地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公司。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所辖 地保险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以及总公司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的发展情况, 进行信息

11、沟通,协调处置行动。第二十三条应急处置(一)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在案件发生后 1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完成相关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交易记录资料、 经办人口录、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及时报送至分公 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二)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应根据有关机关 的指示积极开展协助工作,同时将工作情况动态上报分公司重大洗钱案 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三)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及时向机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部 署应急行动方案,提供机构所需各项资源,并积极与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第二十四条新闻发布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分公司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应按

12、照公司相关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中心支公司如需就应急处置事项对外发布信息的,需经分公司重大 洗钱案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批准。第二十五条应急结束分公司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对重大洗钱 案件发展态势的评估,向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经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或报请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所辖地 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分公司终止本次应急处置程序。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重大洗钱 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反馈,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第五章应急保障第二十

13、六条通信保障(一)应急通讯录分公司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重大洗钱案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应急处 置工作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 不空岗。(二)电脑信息系统保障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重大洗钱案件 发生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三)公文收发保障分公司办公室应实施公文专人收发,确保应急处置过程中公文收发、 流转渠道畅通。(四)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洗钱案件发生机构的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成员及分公司应急处 置指挥中心成员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重大洗钱案件发生后 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奖励对在重大洗钱案件处理工作

14、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 突出贡献得到监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 奖励。第二十八条处罚分公司对有下列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在重大洗钱案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 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重大洗钱案件发生的;(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公司应急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工 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 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管 理办法(2016版)(鲁发【2016】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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