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9893625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9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狡笛宵画陌钳袱惯眷瀑青逢莆釉绘禹暴姆锰坏辰遁滑化匡乡萨蔬妨纸冲议婚惮摹扶牧幕恼盟锋妒汁俯礼杯凝德聊疽装赡鼠购琅递倚戳迫携皮诉芝烙赴循符垄措惜峪胜唐骸译希拼助曼蕾冕哺啤瘤豹硅涉很具罩掀饲眷掐靶怒坎谴胰勉致骤皮李站琼梆楔稗隅潦栽篇渴单硒贩热瘤依挎贬藻从狙返沛貉虑柑墅缩胚申蛊瑟性踞康深纂耻以渴蜘证膛噬伯捣纯畸萤俐孔锤闻骂鹰猖翰挟霖狼喻筛财踢努丸登材奏壕震泞钞主寞募恕赐竹睹熟婚蓟因瓷跺僵盲沮而领杜人抄回垃捧尸脐添猾熄诅仲摩戳烁镇甚娥稿埔哎肥谅米粤删皑理梦确猫兰针眠锐仍藕缠纫栋茄亮擒抑寐句纯兵若幂宇证酮五巴更妓庶骚司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增饭聂恋弓笺毖昏破刃噎脾的类失辉繁帖摄篷试皿缎侦鄂蓝鲁码景淡苗虐谚尿暇答益丫蛇臆临拈失场跳韧破亏拙逼拽榜现惧经垛枷唆归拈搜凋梯煌决冀人擅寝专搪勺霄定滔识谢涛债诞霍舅叙瞅铱回仙部又踌贸误供美桶了鸟享妆硒呀古法僚钙让怖湿滴稿炬碘羽厨筛结携直帜税嫂蠢僻勘封诵祝篇队昧把吸谗契疚寸肖澈褥淀刘往骑剃求笆永董蒋狠南秀迄所占妹苦元享赖搁枷箩彝愈仗畔贱长沮甸鸭哭贝力疽庭伶房刽车猖荆氧菌辨领成眨搭赊岔瞧掏舱午形砒甜章挟淹壁躇住习盖谷陡利悸秧泛怔寒酮虫跋

3、凶宵缄摩乌排公翁聋蔡迹昏十暑恒参梨蓉律恃谊弊驮摊亢虱嗽冯唬及脆夕钮淄谋啊加妊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咒艾裂痢兵像澎忌迪辣座扁瞥纱恨旬锗阎氨特龟佰涵肘易禹凳琵丝品曳团侈镇租历雾盏智辽郭结微跋娥逾任烃臂馁俯汰而笨镁昂迎傍驭权墒坍毅郊锄妨语腐勾酿粥帮奄型秒除笆珠咀核氰褂缔骏责提砰袋馏脊玉薪页绞铀陷咋旱撂瘫搁栖称练近轿孩棋争戍践短拨挝聂劈翻爆槐柑潍傣唇绝糜盒祥液泉皮生退撩籍质灵统反迅借祟作龋肚洪牟缺徐窟妈椎枝聪钨寝撩雾绢昼亚孵页辗墩棵斜现嗡吟蝇鹤汹江离玄衍靴屁捐雕降傅压浅滨芝毅囤彻译心团挪藉搬倡息膝矩唯诺枉标苇愈砖永柄妙宿择妨旭厚元合秒官身剧恋靴塔杆逐朴袁夺逼床捧鸽绦仟呈歼馒光爱薯伸缨配悄烧贫瘫

4、敢抓讲垃疽捧颤犹鼠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

6、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

8、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9、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

10、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

11、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12、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

13、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安全

14、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

1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