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销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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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销经营合同篇一:百盛联销合同 联 营 合 同 合同当事人: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加强合作,本着平等自原、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联合销售商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联合销售条件 1、甲方同意在期经营的商场之部平方米的经营场地及商场的有 关经营管理条件(经营场地位置及乙方相关证件详见附件)。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以市场最优惠的供货价为该经营场地提供足够的货源及适销的商品,包括自产的 以及从正当合法渠道进销或授权代理的商品。 3、乙方应在甲方进销存系统中,按照其商品的种类、品牌或服装种类(详见附件)数目

2、申请次分类编码, 若乙方扩大经营范围,增加新的商品种类、品牌或服务种类,须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条 联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 2、合同期满,乙方如欲续约,须于合同期满3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 合同。 3、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三条 联营目标及结算方式 1、乙方在甲方经营的商场内向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统一使用甲方发票,由甲方统一收银。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联营提成(提成计算及其缴纳方式详见附件)。 3、双方同意对乙方在经营场地的销售设定销售目标,乙方保证完成该销售目标。 4、在扣除

3、相关费用后,甲方将按约定的帐期及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账期说明及付款方式详见附件)。 5、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填写。 第四条 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元, 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如乙方未在签约后7日内支付保证金(支票支付,以此款进人甲方帐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2、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 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以获得补

4、偿。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押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的5的滞纳金,直到全部补齐为止。 3、如保证金不足全额的80%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金额,否则乙方构成重大违 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4、合同期内,乙方如有不服从甲方管理或未经甲方同意超范围经营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甲方有 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违约金。 5、若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则合同期满90日后,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 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 费用 1、乙方在甲方商场经营期间,应为甲方提供的与乙方经

5、营销售有关的服务和乙方使用及耗费的甲方物料 缴纳一定的费用。 2、乙方接受百盛提供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服务,应与甲方指定的提供服务的公司另行签订电子商务网 络(SCM系统)入网协议,以开展电子商务。 第六条 经营场地的管理 1、甲方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负责商场的天花吊顶、公共走道、卫生设施、中央空调、照明、电源插座 等公共设施的安装及维修,使之处于合理使用状态。 3、乙方如在进场前或经营中对经营场地进行必要的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 样式以及完成装修工程的期限,并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必须按期完成经营场地的装修工程。 4、对于商场结构、

6、设备及其它设施,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它 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各种设施如发生故障或运行导演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 用造成的损坏,乙方应承担所需的维修费用。 第七条 联营商品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所实行的商品管理规则。 2、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及商品品牌须经甲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签陈列销售。 3、对于甲方发起的各

7、项折扣或促销活动,乙方不得故意提高原价格后再提供所谓折扣或特价以欺骗甲方 及消费者。如有此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将自保证金中扣除原商品价格双倍的金额作为罚金,且由乙方承担对顾客退一赔一(或其它方式)的赔偿。 4、乙方保证及时向其在经营场地设置的专柜提供最新、最好的商品并对残损滞销商品及时调换。 5、乙方商品陈列应保持美观、醒目、丰富、齐全。 6、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应使用合法的商品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建禁、违法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

8、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7、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侵权行入场,甲方可立即将该商品从专柜上撤离,并暂由 甲方保管。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在店内的陈列及销售。商品撤离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8、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并允许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9、乙方保证提供完善的售后

9、服务并对其商品行实三包。 10、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 方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包括财产及声誉损失),乙方必须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费用 11、乙方存放于甲方商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 第八条 商场管理 1、乙方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必要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证可证书(如有规定),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 方提供各种证件的复印件一份,供甲方备案。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在联营期限内完全合法有效,其经营活动在各方面均合该等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规定。 2、甲方提供商场的经营

10、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供应商守则(见附件),一经 发现乙方有违反守则的行为,视同甲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在商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4、乙方不得将其经营场地内的专柜转租、分租或转承包给第三方,且该专柜只允许经营零售业务,不得 经营批发业务。 5、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甲方商场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6、收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营业员不得擅自收银,不得借故不开 或找开收银小票,不得使用非甲方的收银小票或收据,发票统一由甲方收银台

11、凭销售任证开出。 7、顾客使用信用卡支付结账,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各信用卡发卡组织联络、处理信用卡账单及凭证等相 应的劳务以及顾客使用信用卡而消耗的电、通讯、材料等,乙方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服务费,该服务费甲方于支付乙方应结货款时扣除。 8、乙方须自行承担其商品及财物在经营场地的一切风险,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如乙方未投保或保 额不足,无论任何事件造成损失,乙方同意自行承担。 9、乙方于商场或专柜内展示商品、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10、甲方根据商场商品的整体布局,有权调整乙方的经营面积和位置,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11、如乙方需使用非甲方统一提供的商品包装,须符合国家标准,

12、并自行承担费用及相关责任。 12、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其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无 条件接受并服从该处理决定。 13、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以在商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行处罚时, 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务该处理方法或决定。 14、乙方商品的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商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商场任何 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品(即“百盛”、“PARKSON”)的图片、文字或甲方商场的名号、标志。 15

13、、出于商场整体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百盛集团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 图片文字或商场内乙方专柜、商品的图片,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报告等用途。 第九条 人员管理 1、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须是乙方聘用的职员,持有工作证、健康证、身份证,并须事先经甲方 审核同意。服务人员应达到甲方商场的服条形象和服务水平,甲方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并提供培训。 2、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派驻员工的 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自乙方当期的结算款或自保证金中扣除其所欠

14、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3、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佩戴识别证件,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4、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如有违反甲方商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3日内撤换该人员, 情节严重者须在24小时内撤换。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声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5、乙方如欲派遣职员或技术人员对其专柜商品进行管理,或对其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因促销活动临时派 遣人员,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确定来员的人数及时间,派遣的人员应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6、甲方将商场有关规章管理制度提供给乙方相关人员,乙方及其人员应学习遵守。 7、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

15、托人、受雇人的行为而在商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应 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8、乙方更换或增减其派驻的服务人员,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9、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甲方更衣箱钥匙、服装及其它应交物品, 甲方有权自乙方货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条 促销及宣传 1、甲方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协助乙方做好商品促销活动。 2、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尽量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 的经费分提,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3、在甲方每年固定的店庆和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 4、对于本条第3款所列外甲方商场其它的促销活动,甲乙双方对价格折扣和促销服务费金额另行协议确 定。 5、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或信用卡,乙方应全力配合,接受使用,并依甲 方的规定给予折扣优惠,优惠折扣部分的分担由双方另和协商。 6、乙方不得将高扣率商品计入低扣率商品,否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违规销售额10倍的金额 作为罚金。 7、乙方进行个别的宣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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