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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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 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 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精选10 篇),欢迎 大家分享。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11、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建设一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 适应社会需求的、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十分重要。2、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尊重教师的劳动,全心全意地为教师 服务,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方便。3、为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特规

2、定了教师的权利、教师的责任、 教师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和奖励与解聘等制度。4、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教育工作具体安排的指导性文件。教学 计划由学校制定,校长批准后执行。5、教师应按照学科教材、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教学计划、教案, 严格按教材、大纲进行教学。6、课表。每学期的课表于开课前的招生前拟定并公布,以便学生 在报名、注册时,确定学习课程。7、学校要建立教学管理指挥系统,指挥渠道要畅通。8、教学进度。为了落实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证教师在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后两周内编写出本课 程的教学进度表。9、教学检查。校领导及主管教学的领导,要不定期的深入课堂听 课,尤其对初次

3、聘任的教师,必须听课 1-2 次。班主任要经常随堂听 课,听取师生反应。10、成绩每期考核至少一次。成绩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并作为教学档案长期保存。11、教学档案。教学档案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与保 存,并逐步形成电子教学档案。12、学生管理,班主任工作。加强学生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的 作用,应制定“班主任守则”、“学生守则”。 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2为确保本培训班的顺利开办和教学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望全体学员共同遵守!一、学员们可以先来免费试听 1-2 节课,确定学习时,必须先预 交学费后再学习。二、培训期间,学员们务必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纪者给予批评 处

4、理,严重者立即开除,并不退学费。三、学员们不得半途而废,为确保教学质量,中途停学者不退学 费。四、学员们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课,每天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时 间;为不影响其他学员的学习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如需要请假, 则必须经过主管老师同意方可;学员无故旷课者,老师不再为其专门补 课。五、学员们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动弄教学器材。教学器材全 部属于私人财产,有意损害者,加价赔偿。六、培训期间出现其它事故,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3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是五原县教育局严格审批,允许办学,并 具有教学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 校、民办教育安全工作的指

5、示精神,为保证各位学生学好乐器的同时, 也希望和祝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长音琴行音乐培训中心决定 进一步规范、强化安全管理。特与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 拟定以下责任。1. 学生上课、练琴时家长必须按时接送,长音琴行不负责接送学生。2. 正课时间最长为 60 分钟(补课时间要短),具体的上课时间由长 音琴行与家长商定,正常上课时间定为星期六日。3. 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师及调动授课时间之权利,除特别通知外。 如有特殊情况长音琴行会提前通知家长。故每位学生应遵守上下课时 间,规定课前最多提前10分钟到达;如有事不能来上课,家长应提前给 老师打电话或通过其他方式请假,否则不给补课。4.

6、若假期间提供免费练琴辅导,请家长自由选择,错过不补。5. 家长应该监督和鼓励孩子刻苦练琴,每天至少一小时,按时完 成老师留下的作业;学乐器并非其他科目,教师只负责教会怎么去弹奏, 怎么把握节奏、音准、感觉,每节课能保证学生理解,其余时间需要 学生花时间练习,学乐器乃手上功夫。6. 请注意学乐器不一定是每节课都会有新内容。7. 不允许任何学生在教室里嬉戏、打闹。如不遵守规定,损毁任 何物件由监护人原价赔偿。8. 不准在教室里饮食、大声谈笑。9. 上课时间不准接打手机,家长请调静音或去教室外接打电话。10. 不许乱动教室里的每一个电源插座,当心电击或者造成短路引 起火灾,一旦发生意外后果自负。11

7、. 私人财物自行保管,如有损失,本琴行恕不负责。12. 在练琴期内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练琴完毕应关好灯、空调, 盖好琴盖,然后安静离开。13. 请自觉缴纳学费,如继续学习下期课程,须在本期最后一节课 缴交下期学费。14. 在长音琴行购买的所有乐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后服务(免费上门调 试、安装、保养等)。非本琴行购置的乐器不提供上门服务,而且要收 取一定的调试费用。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市职业技 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国家有关

8、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 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 校),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 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职 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 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 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 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

9、训;新职业(工种)是指劳动保 障部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职业。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 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 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的原则,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管理,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 整体素质的职业培训规划,采取措施予以扶持,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 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具体负责:(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民办

10、 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 优工作,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二)按权限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定期发布民办培训 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 (工种)范围;组织专家对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三)按照“行业优先、布局合理、择优认定、逐步推开”的原 则审批新职业(工种);定期发布和更新开设新职业(工种)的范围; 负责新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的开发。(四)定期发布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的范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按权

11、限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二)负责审批为社会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三)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民办培 训学校的教学、师资、培训、鉴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 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六条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 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 家统考职业(工种)的民办培训学校,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 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为社会

12、各类人群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区县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第七条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 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 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 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民办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

13、 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民办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 (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第九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 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一份;(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 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 能

14、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 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 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 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 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 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 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十)开展相应职

15、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 的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 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第十一条民办培训学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 式;(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 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培训学校学员管理制度5一、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培养目标1、办学宗旨:济困扶危、强技乐业。2、办学理念:以就业为导向、以爱心促和谐。3、培养目标:以培养“技能硬、素质高的现代家政服务人才”为 目标。二、教师管理1、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2、教师要做好学员的上课考勤统计工作;3、教师上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步骤,有重点;4、教学方法要求精讲多练,重视案例分析,使学员迅速掌握技能 技巧;5、教师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三、学员管理1、学员自主就近选择培训地点,免费食宿。2、学员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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