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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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须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本“用工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地区、市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制作用于宣传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相关政策为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减少劳动纠纷提供参考。一、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中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将企业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记。二、企业应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总承包企业应该将工程发包给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不能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工程分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分包

2、的工程内容及价格必须详细明确需要增加或变更工程量的必须详细明确增加、变更的内容和价格不能单凭口头协议以免在工程结算时发生争议。根据目前的建筑市场实际现状有包工头承包的也必须同样明确签订包工合同和工程增加、变更合同。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包工头的考察和选择绝大多数劳动纠纷都出现在项目经理特别是包工头身上有的包工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亏损或达不到所期望的利润往往拖欠民工工资甚至带动民工上访因此企业要聘用有信誉、懂管理、负责任的人担任项目经理或包工头。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三、工程承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

3、纳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中标后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承包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缴纳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收代管市辖区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代收代管。合同价额500 万元以下工程按4 缴纳 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工程按 3 缴纳 1000 万元至 1 亿元工程按 2 缴纳 1 亿元以上工程按 1 缴纳包工不包料工程按 8 缴纳。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分包时也可适当收取包工头的民工工资责任保证金一旦发生包工头拖欠工资也可启用保证金支付。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被扣划工资保证金的单位

4、须及时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应按标准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可以申请

5、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并在电视台公示7 天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否则不予退还。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在办理新开工项目建设手续时需加倍缴纳保障金。(*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用工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每一位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 不得由

6、他人代签。 施工企业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授权委托人必须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鼓励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可依法制作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合同、用工手册或用工卡合同必须明确用工时间、用工岗位、 工资计算办法标准、工资发放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用工合同 1 式 3 份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各1 份农民工所在工地保留 1 份备查。施工企业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和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后可由企业或农民工集体推荐班组负责人企业或农民工推选代

7、表签字同意后代表企业负责农民工生产生活的管理。 企业必须与班组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有关管理工作的责任状对农民工进行管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五、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和考勤制度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要规范企业(工地)规章制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的约定进行考核和管理。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民工考勤制度应对每个农民工发放考勤卡每天应记录民工的出勤、工作完成情况及日工资情况并由负责考勤和工资结算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每月清算出勤总量和月工资总额。(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六、企业要及时结算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应按技能高低、 岗位不同双

8、方协商确定日工资或月工资标准也可按每位农民工每天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工资标准。具体执行方式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每月至少结算一次每月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将每个人的工资编制造册工资表应登记身份证号、总工天、工资总额、已付工资、应发工资等主要信息工资表必须由负责考勤和核算工资的包工头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字认可。施工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采用先发放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也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 工程质量纠纷的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1 个月或按照完成一定量任务支付工资的在约定条件出现后应及时支付。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由农民工本人在

9、工资表上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由民工本人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的由发放单位承担责任重新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拨付分包企业工程进度款前要对上月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实如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问题的暂不拨付工程款待工资支付后再行拨付。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本企业发包的工程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施工企业要在每月工资支付后5 日内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作为工程项目竣工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必备材

10、料。施工企业要建立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档案并且保留两年以上备查。(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七、劳动和社会保障、 建设等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一)对于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用工合同、不严格考勤制度、不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等不按规定管理职工施工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知建设部门进行停工整顿同时不得进行基础施工认证、主体施工认证等项目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二)实施“黑名单制度”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名单” :1、不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2、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社会保

11、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偿在规定期限内未清偿的;3、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偿付在规定期限内未偿付的;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还的 ;5、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施工企业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上访事件的施工企业在责令支付的同时将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施工资质依法启动市场准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整改不力的企业列入不良信誉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12、管理办法 )(三 )建筑施工工地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公示牌制度在建筑施工工地要在醒目位置竖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公示牌公示牌要用维汉两种文字。告示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四 )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以上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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