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民办学校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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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枞阳县民办学校申办指南第一部分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二部分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第三部分民办学校的终止第四部分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第五部分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1、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2、民办小学设置标准3、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基本标准第六部分申报、审批有关表格第七部分审批工作流程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一、民办学校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二、举办者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

2、地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后,再在我县举办民办学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并由本地公安机关出示常住人口证明。凡外资机构组织不得在我市直接举办民办学校,需先在我县注册登记后,以内资机构在我县举办民办学校。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核和技术等级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三、举办者须知内容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枞阳县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

3、件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指南内容,依法申报办学。四、审批权限枞阳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审批在全县范围内举办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中类民办学校、自考辅导学校(辅导班);初审中外合作举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非学历性高等教育机构设立资质,合格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审核民办学校申办材料,并报送市教育局审批。申请设立民办高校,由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五、学校名称核准1、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学校的名称。名称组成内容为:地域范围+办学品牌+办学层次类型+学校;要求

4、:(1)地域范围应与审批(核)机关行政范围相一致,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国际、省市等字样。(2)办学品牌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重名,不盗用相同或相近注册品牌和知名品牌。(3)办学类别层次应注明是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是幼儿园(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2、举办者必须递交核准名称的报告,报告必须写明拟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并填写有关表格,经核准后,按核准的校名申办民办学校。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如是社会组织,应提交国家认可的法人登记证(指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组织经营或活动情况简

5、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申请办学所在地有关管理机关出示的社会组织登记证明。如是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出示的确认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举办者身心健康证明,个人简历。非本县的必须提交办学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暂住户籍证明。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2、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基本情况,所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要达到的办学条件(包括场地、校舍、设施、设备、师资等),内部管理拟采取的体制和办法,所举办的学校建校经费来源

6、、筹措方式和投入使用办法等。3、建校规划。按申报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制定建校规划(包括文字材料和校园建设规划图片等)。4、资金投入计划。按建校规划作出资金投入计划(联合举办的需举办者共同署名认可)。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所说资产、资金是指举办者将用于举办学校的资产资金,与与举办者其他经营资产和资金分开。如以资金投入,应由举办学校所在地银行出示举办资金有效证明;如以固定资产投入,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示评估报告,核定其固定资产折合成货币金额数;如以知识产权投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核定其折合成的办学投入金额。所有办学投入,举办者均应在申办报告(如是联合办学应同时在联办协议中)中载明产权。

7、具体申办资金数额见省教育厅颁布的各类各层次办学设置标准(暂行)。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用复印件代替,原件需同时上报审核。七、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学校章程制定情况,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情况,按申办报告和建设规划建校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校长、教师聘任情况,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财会制度及人员聘任情况,其他有关情况。3、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学校资产是指举办者已投入到所办民办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

8、所出示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并依法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4、学校章程(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制定,见参考样本)。5、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情况。人数应在五人以上且为奇数,内容包括:每个成员身份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材料(必须注明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成员个人简历(包括现在何单位任职,职务、以及民族、党派及社会荣誉称号等)。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

9、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校长还需提供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7、学校固定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复印件,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8、申办设立的学校所达设置标准情况自评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和层次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9、申办学校开设的财务专用帐户、帐号;在本地稳定的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10、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需提供原件供专家评议时审核。八、中外

10、合作办学的规定国务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办学,应按合作办学的中方隶属关系办理有关手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具体申报条件和办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九、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时限1、受理材料。举办者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将申办材料送交审批(审核)机关,由该审批(审核)机关受理并开具接收文书。2、实施审核。审核机关按照筹设或正式设立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在核查整个申报材料后,书面报告审批机关。3、专家评议。根

11、据审核机关审核报告,审批机关决定是否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学校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议,由专家委员会形成评议意见报告审批机关。4、审定批准。由审批机关决策机构听取专家评议意见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当地教育布局发展规划,作出是否同意筹设学校或正式设校办学的决定,并制作相应文件送达举办者。审批时限,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筹设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正式设立审批时间为三个月。5、颁发许可证。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正式设立学校办学文件,在举办者及学校的相关工作材料达到发证要求后发给办学许可证。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民办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

12、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到同级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帐号改为正式帐户帐号,或新开立基本帐户,并将帐户帐号报审批机关备案。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6、其他依法应办理的手续。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十一、对招生简章广告的管理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站、印刷宣传品、路牌等媒体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时,其简章广告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擅自发布简章广告或发布虚假简章广告

13、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该学校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举办者须承担民事责任。十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民办学校一经批准建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1、变更范围(1)变更民办学校名称;(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招生范围、招生对象;(3)民办学校分立、合并;(4)办学场地变动;(5)变更校长或负责人;(6)变更举办者。2、办理变更手续(1)变更学校名称,需提交如下的材料:举办者关于变更民办学校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或其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会计事务所关于变更时学校资产情况的审计验资报告书,并说明债权债务情况。(

14、2)更换举办者,需提交如下材料:原举办者要求变更的报告;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同意变更的决议;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算情况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书(须说明债权债务情况);举办者需变更的双方有关变更后产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处理协商意见书。(3)更换校长或学校负责人,需提交如下材料: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关于免除原校长的决议和聘任新校长的报告,新拟聘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身份证、政审材料、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校长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办学类型、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对象,需提交如

15、下材料:举办者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场地设施、师资、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5)变更办学场地。民办学校办学场地应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举办者关于变更的报告;董(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新建办学场地及校舍的产权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校舍等设施质量检测报告。(6)学校分立与合并,需提交以下材料:举办者报告,董(理)事会同意分立或合并的决议,变更时学校财务清算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须说明债权债务情况),分立或合并双方的协议书。民办学校有关变更的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由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得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上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变更后,需将原办学许可证原件、印章等交回审批机关,并按新审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换。十三、常规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定期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对违法办学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年检内容包括:1、举办者变动情况;2、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变动情况;3、校长或负责人变动情况;4、学校名称变动情况;5、办学类型、层次、形式,招生范围、对象变动情况;6、学校分立、合并、场地变更情况;7、财务情况;8、依法向教育审批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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