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领域产业组织理论激励性规制合同设计中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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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领域:产业组织理论激励性规制合同设计中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方式王 燕(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 天津 300071)摘要 网络产业所具有的自然垄断特性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规制企业所具备的信息优势使政府在设计规制合同时必须面对和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本文在考虑了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含有信息租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函数,分析了企业信息租金的存在形式及其与配置效率的冲突关系,并提出了政府如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减少企业信息租金之间进行选择的协调方式以及各种方式的适用性。关键词 规制合同 逆向选择 信息租金 激励机制To Find the Solutions

2、 to adverse selection in the Design of Incentive Regulation ContractsWang Yan(Nankai University of College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ianjin 300071,China)Abstract: It mad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ecessary that network industries have the characters of natural monopoly. However, the governme

3、nt must face and solve the adverse selection when designing the regulation contracts because the regulated enterprises stood the upper hand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forms of information rent and the conflicts between allocation efficiency and it by buil

4、ding the target function of social welfare maximization involving information rent, which subject to the participation and incentive constraints. It also gave the coordination modes between increasing resource allocation efficiency and decreasing information rent and also their application range.Key

5、 words: regulation contract adverse selection information rent incentive mechanism一、问题的提出在规制经济学里,把具有不同激励强度的成本补偿机制称之为激励性规制(张昕竹,2000)。现实经济活动中之所以要设计和采用不同强度的激励性规制,主要是由于规制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没有哪种规制机制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顾此失彼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网络产业一般要根据自身的产业特性、需求状况以及政府的监控能力等具体情况量身打造最适合的规制框架。政府对网络产业的规制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政

6、府,代理人是被规制企业。詹森和麦克林将这类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合同,在这种合同下,委托人指定、雇佣代理人为其提供服务,并授予其某些决策权,然后根据代理人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由于人的自利性、有限理性、风险回避性以及委托双方条件的不同、需要上的差异、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所以,当双方当事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时,就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以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詹森、麦克林,1976)。为此,政府就有必要设计出各种激励性的规制合同,采用多元化的途径防止网络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过程中侵占过多的公众利益。然而,在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不确定性、契约不完善的共同作用下,有效的规

7、制合同设计是一件相当复杂和困难的事情。一般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网络产业政府规制失灵的关键原因。实际上,如果政府能够掌握被规制企业目前的各种需求结构、相应的生产成本和未来技术变化的全部信息,则规制的任务是相对简单的。政府完全可以为企业设计每个时期合理的固定价格方案和税收结构,并可随时根据需求、成本和收入分配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及时而有效的调整。也就是说,政府所选择的这个固定价格可以是一个完美的且企业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该最低价格排除了所有外在因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使其成为企业无法寻租的高强度激励方案(让雅克拉丰,让泰勒尔,2001)。遗憾的是,这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被规制企业所拥有的信

8、息远比政府多得多,尽管政府可以要求被规制企业向政府相关的审计机构申报成本、价格、需求模式、技术变化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削弱这种信息上的缺欠,而且随着规制经验的积累,审计和分析能力的提高,政府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可以进一步得到改善,但仍然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实施高强度的规制方案在理论上为企业降低成本提供了最大的激励,在价格确定条件下,企业每节约1单位成本就意味着增加1单位净收益,但与此同时也会产生配置效率的扭曲,因为不管企业是由于其内在的原因降低了1单位成本,还是由于其外在的原因降低了1单位成本,规制合同都要支付给企业1单位的报酬,即企业对其控制以外的成本因素拥有

9、剩余索取权,这一事实导致了潜在的寻租。若政府不想让渡任何信息租金给企业,则只能选择投资回报率这类低强度的规制方案,由于这种规制合同中的收益率是固定的,成本是由政府全额承担,当外在因素使企业的成本降低1单位时,企业也并不能从中受益,因此被规制企业的信息租金几乎为零,减少了寻租的滋生空间。然而,这种方案最大的问题是,企业成本每增加1单位,就意味着政府要多支付1单位,被规制企业的盈利不会受到影响,因而企业根本不会关注成本问题,也不必对超支负责,这种成本责任的完全缺位,造成企业内部激励严重不足。综上所述,在低强度规制合同中,信息不对称主要造成企业的隐蔽行为(hidden action),这种隐蔽行为使

10、规制者无法观测到被规制企业生产投入的时间、工作强度等内生变量,导致企业产生“偷懒”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在高强度规制合同中,信息不对称主要造成企业的隐蔽信息(hidden information),隐蔽信息使规制者无法观测到被规制企业的技术选择、需求变动等外生变量,导致企业产生以“讲假话”或事前选择来榨取信息租金的逆向选择问题。本文侧重探讨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激励性规制合同设计面临的挑战是:被规制企业和规制机构同处在一个成本机会、技术特征和相关收入分配变量等均不确定的环境之中,而且被规制企业总比政府更了解其经济运行环境,总是试图从消费者那里抽取部分租金作为它信息优势的所得,在这些约束条件

11、下,政府必须在究竟是给予企业以激励还是捕捉其潜在的租金之间进行权衡,并开发出多元化的协调方式。二、参与约束、激励约束及信息租金的产生价格上限规制作为高强度激励性规制的典型代表,由于能够最大程度的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而成为各国政府趋之若鹜的规制手段。但人们总是关注高强度激励机制所带来的好处,忘记了在高强度激励机制导致较好绩效的同时,也会留给企业大量的租金(张昕竹,2000)。因此,对信息租金产生机理的认识是极为必要的,也是配置效率与信息租金均衡机制分析的前提。在逆向选择问题中信息租金产生的条件是,企业的成本完全由外生给定,政府不知道企业的成本类型,高效率(低成本)企业通过谎称自己是低效率(高成本)

12、企业,以模仿效应来榨取超额利润。设代表公众利益的规制机构委托被规制企业生产q单位商品,公众从q单位商品中获得的效用是S(q),其中S0,S“0,S(0)=0,即该商品的边际价值为正,且随着公众购买的商品数量的增加而严格递减。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企业可能是高效率的(边际成本为1),也可能是低效率的(边际成本为2),为简单起见,不妨设固定成本为零。因此,两类被规制企业的成本函数为当公众的边际效益与企业的边际成本相等时,最优产出由下面的一阶条件决定所产生的社会福利为设社会福利是非负的,由于是的最优解且,所以有,从而证明了高效率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福利高于低效率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福利。设规制合同对高效率企业

13、的转移支付为,则政府规制效用为,企业效用为;同样设规制合同对低效率企业的转移支付为,则政府规制效用为,企业效用为。为了保证被规制企业能够有效的提供产品,规制机构必须允许企业获得的效用水平大于等于零,因此,高效率企业的参与约束可以表示为 (1)低效率企业的参与约束可以表示为 (2)也就是说,如果规制合同有能力分辨由外生决定的企业的效率水平,则对高效率企业实行固定合同,对低效率企业实行固定合同,这时的规制合同就是最优契约,信息租金为零,无论企业是高效率的还是低效率的,都只能获得正常利润。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想化的最优契约难以付诸实践,因为规制机构无法对企业类型做出正确的判断,高效率的企业

14、有积极性模仿低效率企业,通过隐蔽信息获取信息租金以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换句话说,最优契约与企业的配置效率激励是不相容的。政府若想杜绝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只能采用低强度的价格规制(如回报率规制),而低强度规制合同在解决了信息租金问题的同时,也将企业自行提高配置效率的激励降到了最低点,这也是政府所不愿接受的现实。目前,各国政府更偏好于选择高强度的激励性规制合同,通过出让部分信息租金,换取企业配置效率的提升。为此,规制合同不仅要满足参与约束,还要提供激励相容的机制。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可通过图1所示的模型分析中推出。图1 最优合同及其高效率企业的模仿效应在图1中,高效率企业的零效用曲线与相应的政府规制效

15、用曲线相切于最优契约均衡点A*,对应的企业最优产量和政府最优支付分别为和;低效率企业的零效用曲线与相应的政府规制效用曲线相切于最优契约均衡点B*,对应的企业最优产量和政府最优支付分别为和。但是高效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不会接受这样的合同安排,而是积极模仿低效率企业将其零效用曲线平行上移(保持不变)使其通过B*点,将效用水平从零提高到,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为了使高效率企业保持低成本甚至进一步降低成本,政府应该接受企业的模仿效应,提供激励性约束 (3)同理,低效率企业的激励约束为 (4)只有满足了(1)(4)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条件,政府制定的规制合同在配置上才是激励可行的。进一步推导高效率企业的激励约束(3)有: (5)根据公式(5),即使规制合同可以做到使低效率企业的效用水平为零,但高效率企业仍然能够从模仿低效率企业的行动策略中牟取信息租金。该信息租金的存在是被规制企业具有私人信息优势的收益,对于规制机构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条件下,设计一种可行的规制合同,尽量减少被规制企业对信息租金的攫取。三、含有信息租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次优机制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提供激励与减少租金之间存在着类似互补的关系,要提高效率就不得不出让信息租金,要减少租金也不得不以降低效率为代价。从这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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