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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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秦 朗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广阔农村的乡镇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在出警后,以该马路不是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的管辖为由,出具一份告知书给当事人,不作责任认定。在这种状况下受害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必要的损害赔偿,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公安机关仅以乡镇马路不属于道路为由,而不作责任认定,该做法可能涉嫌不作为。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管理条列第39条的规定“马路是指经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的公共道路?”,

2、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列第2条的规定“本条列所称的道路,是指马路、城市街道?”,从这两部行政法规中可以看出,乡镇马路是应当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畴的,公安机关以其不属于道路而不作责任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完全可以就公安机关涉嫌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起诉。但是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想获得的唯恐不是公安机关上述行为是否违法的行政判决,而是肇事方赐予自己的必要赔偿,所以当事人选择了干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其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即使法院在受理后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这样做有两点不

3、妥:第一,没有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问题。诉诸司法获得救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终一道保障,假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实行推脱不管的看法,无意于将当事人置于一种救济无门的境地。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有个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并没有解除该类案件对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也就是说,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时的,假

4、如不符合该类案件的受理条件,但是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还是应当受理,只是将其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受理。将没有责任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予以审理,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是有肯定困难的。首先,公安机关是法定的特地的责任认定机关,假如他们都不作或不能作出相关的责任认定,试问办案法官又怎么能够仅凭几张现场勘验图和当事人的陈述就作出责任划分?即使作出了划分,该划分结果的精确性和权威性也是应当得到质疑的,终归法官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专业人员,也没有必要驾驭这门专业技术。其次,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庭审中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谁主见谁举证,受害方就必需针对对方在该事故

5、中的过错进行举证,假如举证不能,必定会导致败诉的结果。在公安机关对事故已作出了责任认定的状况下,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该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法院便可干脆依据责任认定的结果推断出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并作出最终裁判。但是,在没有责任认定的状况下,当事人除了能够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外,唯恐再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见,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因其不能证明对方在该事故中的过错而败诉。笔者认为,对于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无过失不能免责”,除非该事故是由于受害方的有意引起的,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这一原则被道路交通事故

6、处理方法的第44条予以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行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即使其没有过失,也应当担当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但是假如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必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还没有被明确的列为其中。须要留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实质上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是因为其没有责任认定而被不得已的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予以审理,所以法院完全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44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同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人道性的要求,人道性是现代民法中不行缺少的价值意蕴。当受害方遭到机动车的损害致

7、伤、致残、致死时,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都应当对他们哪怕是其过错的行为抱以宽容,都应当予以最大限度的救济,他们因为事故而遭遇了灾难,已成为弱者。另一方面,机动车是优者,是致害者,是避开事故发生的主要方面,适当的加重其责任,更有利于避开事故的再发生。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动身,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占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仅占少数,而前者与后者相比,在道路上恰恰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两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当倾向于弱势的一方,这样不仅可以爱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使受害的弱势的一方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这里强调的是“有效”,正如前面所述,假如受害方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从形式上看,其获得了法律救济,但在实质上败

8、诉意味着一无所获,这和没有救济是一样的。将本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继而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做确属无奈。虽然明知道公安机关不作责任认定的行为欠妥,法院却不能主动的去审查,也不知道当事人是出于惧怕警察,还是信任法院?其最终选择了干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再一次说明白法院是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最终一道保障,从而更应当想方设法的为当事人选择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篇二: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留意视察,

9、负有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急,仍旧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惶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原来是可以避开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平安,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天经地义地应负同等责任。2制作原则1、程序合法2、事实清晰3、证据的确充分4、适用法律正确5、责任划

10、分公正作出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须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无证、无牌等违法情形,或者为检验鉴定须要外,交警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因检验鉴定扣留机动车时限如下: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托付;检验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鉴定,超过20个工作日需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另行托付检验机

11、构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交警必需通知当事人领车)交通事故扣车期限2012-01-29 13:52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须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2009年起先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

12、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赐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托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13、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实行措施,尽快复原交通,同时对事故缘由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所以,因个案困难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行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

14、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包含内容编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状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缘由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缘由;(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

15、核、调解和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复核当事人假如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假如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的确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假如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

1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1篇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本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本文导航】一、概念及作用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三、留意事项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范 文 】【正文】一、概念及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供应依据;对教化广阔交通参加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探讨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平安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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