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管理相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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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促进外汇指定银行更加合规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非现场核查力度,施行每日监测制度,每日向各分局下发核查名单。从核查情况看,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及在直接投资系统数据备案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本金结汇管理,加强数据管理及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根据总局有关要求,将相关问题整理如下,供参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的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其经营范围内使用。(

2、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单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不含)美元以上。(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偿还银行贷款的,须留存该笔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不得用于偿还未使用的银行贷款。(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企业间借款。(五)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支付土地竞拍保证金名义结汇,外资担保公司不得以担保、保证金名义结汇。各类保证金均应经外汇局核准以原币形式划转至外汇保证金账户。(六)非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的,应核实其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中所列经营范围,查实其所得土地具体使用性质,若无涉嫌规避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备案要求的,可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相关土地款及建房

3、款。(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的,需企业提供土地转让合同及政府出具的土地款收据,严格核查土地成交的电子监管号、合同号及成交日期,若通过拍卖方式从地方政府获得土地,须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询相关的土地成交公示。(八)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强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数据备案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入账、结汇及对外支付等业务信息备案时,应严格执行关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端业务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详见直接投资系统首页“公告栏”)的规定,对所有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实时反馈。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信息备案时,“结汇用途”应详细、准确

4、,谨慎使用结汇用途为“其他用途”项目;“流向机构”应与结汇用途相符。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需分笔支付时,银行需逐笔进行结汇业务信息备案,严禁出现一笔结汇业务多个结汇用途。银行应准确、完整的填写直投系统备案页面的各项内容,如栏目字数不够,或有特殊情况及需说明问题应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同时,外汇指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直接投资系统的操作掌握能力和水平,对在业务处理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信息,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我们遇到一笔业务,中方(我行客户)向外方转让股权,收入金额较大的美元资产变现款现在问题是,客户拟将该笔

5、资金结汇进行股权投资,用于对其下属企业增资。这与现行政策是否违背?几个背景:我方客户是中资企业;转让的股权为国有资产,具有商务部、国资委等批复,资产变现的真实性可以确认;结汇资金用于增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资本金账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不可用于股权投资,但是并没有限制中资企业我个人的理解是:中资企业结汇资金可用于股权投资;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亦可用于股权投资但是股权投资包括那些项目?新设企业、对下属企业增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恳请牛人给予解答,谢谢!分享0 收藏0 顶0 踩0 评分 砸锅卖铁拜师学艺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显身卡 ldt5

6、205 ldt5205 当前离线 威望8 级汇天币6051 个贡献50 点积极性26 点特别嘉奖0 分在线时间2922 小时最后登录2011-5-18精华3帖子1840积分13130阅读权限60注册时间2008-9-3UID35662狗仔卡 六级会员六级会员, 积分 131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6870 积分积分13130精华3帖子1840串个门 加好友 打招呼 发消息 2# 发表于 2010-8-20 08:03:28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是可以的,即使是外商投资企业结汇资金在满足下列文件的条件下也可用于股权投资。汇综发2008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会员所询

7、间题的复函中国银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商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会员相关诉求给予指导的函(银协函20083号)收悉,现将我局意见反馈如下,供参考。一、外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问题:考虑到近年国际收支形势,为防范国际经济风险,我局逐渐调整银行短斯外债指标、一旦相对中资银行而言,外资银行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仍比较宽松。初次核定短期外债指标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经营特点;对2007年短期外债指标的压缩比例,也只是要求2008年3月末将指标调减至2006年核定指标的60%,而中资银行则需达到30%。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为外资银行核定中长期外债指标,而中资银行则没有。因此,希望外资银行能够充分理解

8、并执行相关外债管理政策。 二、外资银行自身外汇收入结汇问题虽然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以及相关法规中未对银行自身服务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外汇收入结汇时,视同一般企业管理,需凭规定的真实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办理。 三、个人本外币账户身份证明问题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规定,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9、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同时,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证,但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情况,我局通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进行了解释: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给售汇业务。此项解释仅适用于个人项下外汇业务的管理,不适用个人项下民币业务的办理。人民币结算办法及人民币各

10、项业务管理,应当遵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四、境内外汇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关注此问题,并积极研究有关增强境内外汇资金流动性的政策。但由于发展国内外汇市场,增强国内外汇资金流动性,改革银行现行拆借资金营业税征收方式,统一营业税纳税基础等问题较为复杂,且涉及不同部门职责,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强沟通与协调。 五、外资银行外汇记账分行业务范围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外资银行外汇记账分行外汇业务资格审批属于银监会管理,我局的主要职责是监控银行是否将短债余额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以内。因此,外资银行外汇记账分行是否可以办理外汇贷款问题,建议向银监会咨询。 六、贸易外汇政策有关问题

11、当前,我国经常项目已实现可自由兑换,贸易收入结汇程序简化,由银行直接办理。为了防止投机资金借助贸易渠道流入境内,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企业提供单证证明贸易的真实性,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业务时也要对单证以及贸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果银行不能判断真实性,应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报告,以保证企业外汇收入的真实、合法。 七、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问题 (一)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再投资禁止类项目;如果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项目的,需由工商行政管

12、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属于限制类项目的,则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需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核手续时,必须严格把关,防止规避产业限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可以用于新设或并购境内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境内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要符合前述相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可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但银行应该加强人民币贷款流向的审核,防止利用人民币贷款规避资

13、本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制度要求。 八、对外担保企业能否以其人民币存款提供对外质押问题 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3号)及其实施细则,担保人可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对外质押的权利包括存单。担保人履约时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方可购汇对外支付。 九、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及结汇问题 根据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 166号)第十八条规定,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如此规定,一方面是简化审核程序,由银行直接办理,便利企业经营;另一方面,银行在真实性审核方面具有主动权,无论是审核外汇资金来源还是审核

14、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只要能把握真实性就可以。如果仅审核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或者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无法确认真实性,也可二者均予以审核。其目的是保证区内企业结汇资金来源或者用途的真实性,这也是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形势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为保证操作的一致性,避免不公平竞争,我们已要求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辖内统一区内企业经常项目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的单证要求,是外汇资金来源证明还是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 十、外债管理其他问题 (一)在会计系统上设立“非居民存款”科目问题。不论是非居民存款还是境外金人存欲,其实质都是境内银行对境外经济体成员的负债,应纳入短债指标限制。所以在计算机系统和会计系统上区分

15、居民和非居民存款这项要求,仍适用于境内中外资银行。(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中“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解释问题。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意指凡符合短期外债定义和特点的债务原则上都应涵盖在内。如果银行对某项具体业务无法判断或把握不好,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书面方式向我局确认。 (三)关于外债期限解释问题。原则上借款期限应按照借贷双方约定或实际负债的自然天数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按照自然天数计算的短期外债到期日恰逢节假日无法还款而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可仍然作为短期外债处理。 十一、不同外汇局对同一监管政策诠释不一致问题 由于对政策制定背景或者目的认识不一致,加之本地实际情况不同或者形势发生变化,可能存在各地分局对同一监管政策诠释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我们一方面将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立法技术,尽量统一操作。在此期间,如果银行再遇到此类情况,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书面方式,直接与我局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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