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国际贸易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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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国际贸易法论文:浅析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摘要:合同在当今社会经济交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与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的自身特点又产生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问题。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同时对社会经济交往更有着深远的影响。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 法律效力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外通行的理解,笔者认为: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

2、定目的,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来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网络上运作,当事人的信息资料具有极强的虚拟性。合同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进行。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一 电子合同

3、同传统形式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可见,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二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4、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电子合同的诞生迫切要求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成立,从而解决电子合同带来的法律问题。二、与电子合同效力相关的两个问题一 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针对这一问题,电子商业示法提出了一个方案。电子商业示法是联合国

5、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与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电子商业示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一样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法在第!条

6、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根据该法,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任何法

7、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一样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二 电子合同的证据力问题。关于电子合同的证据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法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有着具体的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列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1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2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第$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

8、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与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显示。如果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名或其他的称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可见,联合国电子商务法在较大程度上承认了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基本上是按照直接证据对待的。三、针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确认的复杂性问题,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法律法规建设,利用司法力量,规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

9、法规主要有以下容。1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参与电子合同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相互认证,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也有一个认证问题。目前急需成立类似于国家工商局之类的机构统一管理认证事务,为参与网络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而且,目前各网络服务中介机构成立的虚拟交易市场为提高自身的可信度,大都冠以“中国市场”的头衔。随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急剧扩大,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也迫在眉睫.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重要保证,其容包括:1确证和认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合同的规则和式,规定约束电

10、子合同履行的标准,定义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鼓励政府各部门、厂商认可和接收正式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件等。2规定为法律和商业目的而作出的电子签名的可接受程度,鼓励国和国际规则的协调一致,支持电子签名和其它身份认证手续的可接受性。3推动建立其它形式的、适当的、高效率的、有效的合同纠纷调解机制,支持在法庭上和仲裁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证据。3安全保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交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已是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1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

11、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2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与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求,在某些方面可以适当突破民法基本法中的某些制度,以期强化这方面的交易安全保护。3在计算机与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4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5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指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此外,对于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容修改和围扩充的任务。四、结语随着电

12、子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电子合同在经济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科学的确认电子合同法律效力不仅要充分认识到电子技术的特殊性,更重要的是从传统的法律观念束缚中解放出来,选择科学的视角。如果仍然拘泥于传统合同效力的确认标准,势必会对电子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失科学性。参考文献: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法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法颁布指南3!中华人民国.合同法4!于静.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5!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3月第1版6!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三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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