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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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文本(不设理事会)【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

2、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以上业务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第六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

3、本社承担责任。第八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第九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本社出资总额:XX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十二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

4、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注1: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的比例可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注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第十三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5、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四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五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

6、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注:如不设置附加表决权本款可删除】第十六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长的决定;(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

7、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五)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注:章程可就成员与本社的交易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每年与本社的交易不得少于(六)按照章程规定承担本社的亏损;(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吊销及责令关闭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八条

8、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注:章程对成员退社提出时间可另行约定】第十九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成员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以货币形式【注:或实物等其它方式,可由章程自行约定】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或负有债务的,资格终止的成员须按其出资额占

9、成员出资总额的比例【注:或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占交易总额的比例;也可以两者结合,但应明确各自的比例】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所需分摊的亏损及债务应优先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扣除后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分摊的亏损及债务不应超过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二十一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未申请入社的,按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二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

10、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本社就成员除名召开成员大会进行决议的,应在决议前15日注:时间可另行约定,但应与成员大会召集时间相衔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除名的成员,给予其辩解机会。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除名的,应在决议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被除名的成员。本社对被除名成员,自被除名之日起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注:是否分配盈余由章程自行规定】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不得分配盈余,且应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赔偿数额由成员大会决定并从该成员账户内的出

11、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中扣除,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不足以赔偿的,应以成员的其它个人财产偿还。第二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本社经营可利用且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其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并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资时间向本社缴付出资。第二十四条 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注:成员人数较多的,本条可另行附页说明;成员不出资的,在出资数额栏中填写0,章程可另行约定不出资成员的权利、义务及盈余的分配等事项,

12、但不得违反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成员出资占成员出资总额比例()出资时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出资总额第二十五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公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二十六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理事长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

13、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总额;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

14、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二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具体职权应列举】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三十条本社成员大会

15、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分别于 与 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注:可自行约定时间】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三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注:章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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