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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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 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 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下文是小编收集 的土地确权相关消息,欢迎阅读! 土地确权基本方法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 准。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 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 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 记、核发证书实现的。土地确权含义与征地制度每宗地

2、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 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 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 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 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 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 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 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 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20xx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 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

3、制度;建立农村金 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 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 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 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 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

4、代化进程 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 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 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 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 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土地确权政策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 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 使用权、集

5、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 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 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 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等地 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xx)s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 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 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 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 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7、发证提供依 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 势性。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 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 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 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 : 10000O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 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 20xx 使用勘

8、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 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 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 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 所

9、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 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 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 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 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 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

10、,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 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 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 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

11、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 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 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 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 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 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 证

12、,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 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 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 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 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 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 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

13、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 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 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 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 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 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 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 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 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 权登记。八

14、、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 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 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 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 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15、,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 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 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 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 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 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 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 肃追

16、究有关人员责任。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 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 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 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xx)等技术标准,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 在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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