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从道德诉求到制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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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从道德诉求到制度补偿摘要:我国当前的教育救助是一种基于道德诉求的济贫式救助,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项目杂乱,资金不足,救助方式不规范。不论从社会正义发展的要求看,还是从贫困文化论与人力资本角度看,都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确立正确的教育救助政策取向,实现从临时性救助到制度补偿的转变,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建立协调有序的救助管理体制。 关键词: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制度补偿 Abstract: The educational assistance in our country is based on the request of morality. As se

2、em from the aspect of social justice, poverty culture & human capital theory, it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We must establish a correct tropism for educational assistance policy, carry out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emporal assistance to system compensation, from basic educat

3、ional rights salvation to comprehensive assistance, and establish a harmonious management system for it. Key words: offspring of vulnerable groups; educational assistance; policy compensation 接受良好教育是防止弱势群体贫困代际传递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弱势群体子女不同阶段的教育救助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而紧迫的命题。 一、基于道德诉求的教育救助及其特点 近年来

4、,城乡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救助问题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救助项目杂乱,资源缺乏有机整合。教育救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 民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文件缺乏明确界定。从各省的原则规定看,由于实施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学杂费减免,因而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学校。这种界定是缺乏合理依据的。政府是发展区域教育的主体,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政府的存在方式所决定的1。对弱势群体子女实施教育救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不明,我国教育救助实施项目比较杂乱。不同的部门实施不同的项目,相互之间缺少沟通联系和统一规划,救助资源

5、缺乏有机整合,使救助体系整体效应难以发挥,造成社会救助资源分散,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果。 二是政府救助资金不足,社会救助不力,覆盖面狭窄。当前,教育救助对象需求量大与政府救助资金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地方政府的财政多属于“吃饭财政”,往往在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问题上没有承担应有的主体责任。由于资金的短缺,往往存在救助面过窄、力度不够、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问卷调查中只有3.5%的贫困生受到救助 2。同时,我国整个社会对慈善行为的作用和认识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教育捐助无论在整体数量还是自身能力建构方面,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社会力量在教育救助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微小。

6、 三是救助方式不规范,救助程序烦琐,管理滞后。目前我国教育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没有整体、长远的规划,缺乏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随意性较大,实施者往往根据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来决定救助方式,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需要。而且救助活动过于零散,多头救助导致重复救助,机会不均等,许多没有稳定的救助途径。救助程序烦琐,以“两免一补”的实际操作为例,资金的发放要经过六道程序,过手的机关和部门太多,容易形成资金的迟发、挪用或截留现象。 在救助过程中,还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救助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的贫困生档案,救助款项没能专款专用,许多救助资金没有落到实处。获得救助资金的渠道和

7、救助后的跟踪管理均较欠缺,救助的情况也得不到实时反馈,整个教育救助体系还不规范。 二、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进行制度补偿的必要性 政府对于改变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状况负有主要的责任,必须通过政策与制度的调节促进教育资源配置趋于公平合理。“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尽可能的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3。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教育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子女享有一定的优惠,是教育救助的应有之义。 从社会正义发展的要求来看,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对弱势群体平等对待并进行制度补偿。对于教育弱势群体而言,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是不够的。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按照罗尔斯的

8、正义理论,虽然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可以不平等,但必须对所有人有利,尤其是对地位不利的人有利。因此,当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这样社会才能保持良性运转。对于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发生的恶性循环过程。针对这一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他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所处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

9、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4所以,罗尔斯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对弱势群体子女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应实行对弱势群体“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从“贫困文化论”的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教育对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性。美国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认为,穷人由于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会逐渐脱离社会主流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自我保护机制,结果形成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即“贫困亚文化”。这种亚文化一旦形成,便会对周围的人、特别是穷人的后代

10、产生影响,从而代代相传,贫困于是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下得以维持和延续。研究贫困文化得出的必然结论是:要消灭贫困,首先必须改造贫困文化。只有穷人抛弃了自暴自弃、不求上进、宿命论的价值观念,而接受了积极进取、不懈奋斗的价值观时,贫困才真正有可能消失。这一结论对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政策启示是:正是由于这些人长期生活在贫困文化中,导致与社会主流文化隔绝,并造成贫困文化的代代相传。而要摆脱贫困文化的束缚,就应当增加他们及其后代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机会及其被主流文化接纳的技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教育,其办法是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其家庭唯一向上流动的机会。然而,高昂的

11、教育支出完全超出了贫困家庭的能力范围,他们子女的教育必然将成为社会问题。只有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才能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机会平等。 从政策的补偿性来看,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社会政策实际上是对因社会变迁而受到损害的群体的利益补偿。但我国近年来的社会补偿性政策却有自己的特点: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它是对退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福利制度的补偿即剥离式补偿。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任何改革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我国近年来改革的代价之一就是社会阶层逐渐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据分析,占总人口15%20%的高收入阶层掌握着大陆60%以上的有价证券,占全国人口不到10%的高收

12、入阶层的人银行存款约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77%,而占全国人口90%的低收入居民仅占存款总额的23%。两者相差约30倍。资料表明: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是0.16,上世纪80年代末为0.28,目前为0.48。这远远超过了国际认同的分配不均的警戒线5。显然,我国的贫富差距已超出了正常范围,一定数量的贫困家庭随之出现。 三、当前教育救助制度转型的政策导向 首先要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政策理念。 社会政策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为目标的,如何看待弱势群体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帮困扶弱的内容,但是实际上它没有形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弱者的救助一般发生于有较亲密关系的

13、人员之间,它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而在公共领域对弱者的救助是无力的。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其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的基础6。我们在制定有关教育政策时,应有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即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补偿政策,不是出于道义或同情,而是出于社会责任。 其次,要确立正确的救助制度政策取向。 一是必须实现从临时性救助到制度性补偿的转变。我国对弱势群体采取的资助措施大都具有临时性特点,有钱就资助,没有钱就不资助,随意性较大。这些措施一般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对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救

14、助必须从临时性资助向制度性补偿转变,制定弱势群体教育保障制度,成立专项资金,把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 二是必须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当前教育救助的主要目的是不让弱势群体子女因贫困而失学、辍学或上不起学,即保障弱势群体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必须认识到,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子女虽然可以不失学、不辍学,但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仍然处于劣势,不能得到公平对待。因此,要救助弱势群体子女就必须对他们实行“正差别待遇”,即保证他们获得与其数量相称的、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受教育权利如入学、升学、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的平等份额。同时,充分

15、考虑弱势群体子女在入学条件、教育成本分担、教育评价、升学考试等方面的特殊情况7。 此外,必须加强立法,规范管理。在一个法治社会,完善的立法是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教育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要适当调整宏观教育政策,缩小地区间的教育发展差异;制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政策、法规,如弱势群体教育保障与资助法,对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缺乏系统性是我国教育救助不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出多门、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对象重叠等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成立专门机构(如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资助中心)以统筹规划、安排教育弱势群体的资助工作,实现资助体系的整合,从而更好地发挥各种资助措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彭世华.发展区域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0. 2孙中民.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现状与发展趋势J.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学报,2008,(3). 3查尔斯赫梅尔.今日的教育为了明日的世界M.王静,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69.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112. 5阳荣威.试论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补偿的政策支持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05,(6). 6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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