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制造水泥行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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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讯(记者/王昊陶达嫔通讯员/吕芳) 昨日上午10 时 50 分,随着第一辆满载污泥的密罐车 驶入收料间,广州越堡水泥有限公司处置污泥项目在广州正式开始试运行。这一目前国内最 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设计处置能力达600 吨/天,今后广州市每天排放的2/3 市政 污泥可在这里得到妥善处理。而且污泥在变成优质水泥的同时,不会产生臭气。位于花都区马溪工业区的广州市越堡水泥公司,由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世界第四 大水泥生产商德国海德堡水泥集团共同投资组建,是原广州水泥厂为实现广州城市可持续发 展、生态环境改善、碧水蓝天工程而环保迁建的重大工程。属国家“十五”规划内水泥工业重 点项目和广东省、

2、广州市的重点建设项目。“吃”污泥不会二次污染 目前,政府治水过程中伴生的污泥处理属于世界性难题,水泥厂如何处理污泥 ? 越堡水泥总经理张小雄介绍,越堡污泥项目通过利用水泥窑的废气余热烘干污泥,干化 后的污泥进入水泥窑焚烧处理,既可替代部分原料和燃料,又可实现污泥的彻底无害化处置。环保专家介绍,相对于填埋、堆肥需要大量占用土地,且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及地质风险, 热电厂焚烧投资高,并会产生飞灰、炉渣等危险废弃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是目前无害化程度 最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最佳、经济性最优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方式。越堡水泥公司邓明佳工 程师告诉记者,经过湿污泥接收、输送、干化、水泥窑高温处置等工艺流程后,原本有

3、毒有 害的污泥可处置分解出煤的替代燃料,每3 吨半干污泥可替代1 吨原煤,燃烧后产生的灰渣 则可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料。邓明佳介绍,越堡污泥项目以“规模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市政污泥为目标,已经做 到污泥处理过程中无洒漏、零排放以及生产出的水泥产品环保无害。污泥通过全密封罐车运 输,沿途不会发生泄漏和臭气污染。整个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可循环处理,不会污染附近 水体,废气则可作为燃烧工具。此外,分解炉内的燃烧温度稳定在850C900C间,可保 证污泥中有害有机物充分燃烧, 不会产生二恶英等有毒气体和造成二次污染。广 州 2/3 污 泥 找 到 “ 出 路 ” 据悉,目前广州市每天的污水处理量为19

4、0万吨,按每处理1万吨污水产生5吨湿污泥 计算,每天产生污泥约 950 吨。到 2010 年,广州因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量将增加到 2425 吨 / 天 , 2020 年 将 增 加 到 3120 吨 / 天 。在越堡污泥项目启动前,广州仅有的一家污泥处理厂津生污泥处理厂的污泥处理 能力远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的需求。此前广州水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经计划通过越堡 公司处理一部分污泥,并再规划建设3个污泥处理厂,远期规划则将建5个污泥处理厂。据 了解,目前越堡水泥正在与水务部门协商污泥来源问题。此次越堡水泥投入试运行的共有3 台烘干机,另外3台也已准备就绪,一旦污泥来源问题解决,越堡公司可以在3个

5、月内达到 600吨/天的设计处置能力,可处置广州每天排放污泥量的2/3。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技术介绍时间:2011-07-14 10:14 来源:中国水网作者:利用水泥窑来处置危险废物是近年来国际、国内流行的一项新技术,污泥可以作为 水泥生产的燃料,焚烧后的产物可以作为水泥生产的添加材料;之前有企业直接将潮湿的污 泥泵送入窑尾烟室中,没有进行预烘干处理,这样虽然节省出烘干处理的费用;但是由于潮 湿污泥直接进入工作温度在1000 多度的烟室后,会造成烟室内温度出现较大的波动,生成 的碱性物质相对复杂,受热不均导致耐火材料表面易出现结皮现象,直接焚烧对水泥生产线 的稳定运行造成很大的问题,甚至水

6、泥品质受到了极大影响。国内也有少量水泥厂是干化后 焚烧的,包括进口国外昂贵的干化核心设备,和采用烟气干化后焚烧,但是这些技术工艺目 前都不够理想,集中表现在设备长期运行的磨耗累积严重,大量的废烟气难以处置,以及系 统配置以及稳定可靠运行程度不高,也是目前国内污泥处置的难点所在。天通三菱污泥干化处置技术适应中国国情,在国内发达城市污泥处置领域受到主流 用户的青睐。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TDG)位于浙江省海宁市,始建于1984年TDG与日本三菱、 日立等公司有十多年的合作关系,近年来从三菱公司全套引进适合中国国情的污泥“干化+ 焚烧”处置工艺。成为三菱公司在中国大陆唯一授权的圆盘干燥机制造商。天通

7、污泥干化设 备生产制作获得日方认可。圆盘式干燥机,与以往的单轴式或多轴式相比具有:传热面积大,坚固耐用,产生 磨耗的倾向小,更能促进水份的蒸发和去除等诸多优点。TDG 污泥干化工艺利用水泥窑处置污水厂污泥的工艺情况如下图所示。来自厂外的湿污泥经汽运并计量后,进入湿污泥料仓储存,污泥料仓中的污泥再被 送入干燥机内干化。水泥窑的余热锅炉产生的蒸汽经圆盘干化机把热量传递给湿污泥,在干 燥机内污泥被加热干燥,水分从80%降低到 30%或 10%。干燥后的颗粒经冷却螺旋冷却后污 泥颗粒送入水泥窑中焚烧。干燥分离的尾气经过离心机抽取,尾气进入冷凝器冷凝成液体 干燥回路在微负压下进行,并将干燥所蒸发出的冷凝

8、液排出,冷却过程产生的少量废水可送 入污水处理站进行简单处理后达标排放。同时少量冷却后不可凝气体连同污泥储存过程中的 臭气一并送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理。将干化后的污泥按照一定比例和水泥生产原料一起进入回转窑焚烧处理,使污泥中 有机物得到焚烧分解,重金属离子被固化到水泥熟料晶格中,污泥中的无机物则参与水泥熟 料矿物的形成,回转窑协同处置污泥的同时没有改变现有水泥窑的生产工艺和运行参数,从 而既保证水泥产品的品质,干污泥焚烧产生的热量还可以作为余热去发电。该工艺在发达国 家的水泥生产线上成熟稳定运行,德国水泥行业替代燃料中大约有8-10%来自干化后的污 泥,美国加利福尼亚某水泥企业采用全干化污泥替代燃

9、料比例达到1215%,日本水泥行业 所处置的污泥大约有一半是干化后送入窑内焚烧处置的(总量约为100 万吨干基污泥/年), 目前国内水泥行业多家企业纷纷启动利用水泥窑处置污泥,并将污泥协同处置列入水泥行业 的十二五规划中。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 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亏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 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标准和规定。 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 化

10、,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3.2.1.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 (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 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3.2.2. 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 )的规定;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 标准(GB4284)等国

11、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 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 用量和施用期限。3.3. 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 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 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 用中造成二次污染。34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 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 泥处置混合填埋

12、泥质(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 强度应大于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 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 等方式处理污泥。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 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4.2.2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

13、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 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4.3.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 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 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

14、干化处理的热 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 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条件的地区, 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4.4.3.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 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5污泥运输和储存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

15、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 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 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与监管6.1. 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污泥 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保障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6.2. 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

16、卫生健康;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 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6.3.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 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 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6.5.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衍生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 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污泥处理处置场所应禁止放养家畜、家禽。6.6.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的监督和管理。填埋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 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6.7. 污泥焚烧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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