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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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林业职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学 生 社 团 的 管 理 机 制 ,繁 荣 校园文化建设,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引导学生成才就业,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 发挥学生特长,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以发挥专业特色,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社会服务为指导思想.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 法律 , 法规,国家政策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 培养和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

2、质;(二) 、开展健康有益, 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建立特色鲜明、积极向上并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团体组织。(三)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第四条:学生社团从级别上分为院级学生社团和系(部)级学生社团,院级社团由院团委负责指导、系(部)级社团由其所在系(部)团总支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种类分为理论学习、社会科学、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康, 其它共七类。社团登记成立时 , 需注明其所属指导机构,并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五条:学生社团,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有 10 名以上的学生联

3、合发起, 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此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思想过硬、作风正派, 素质全面, 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活动时间;(四) 有合法 , 健全 , 规范的社团章程;(五) 社团成立和社团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并且社团活动确实能为广大同学所欢迎, 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贡献;(六)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 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六条 :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 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基本情况:(七) 一 ) 筹备申请书;(八) 二 ) 学生社团章程

4、. 包括 :1. 社团名称 ;2. 社团宗旨;3. 社团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4. 社团隶属机构;5. 社团类别 ;6. 社团成员资格和其权力、义务;7.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8. 财务管理办法、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9.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和权限及有关替换的程序;10. 章程的修改程序;11. 社团终止程序;12. 应当有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 院团委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15 日之内 , 会同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批,给予答复。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30 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 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成员50 人以上的

5、需成立社团委员会).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会员大会结束10 日内向院团委会社团部提交社团章程和规定材料予以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第八条 :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13. 一 )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14. 二 )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15. 三 ) 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没有必要成立的。第九条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合并成一个新社团院级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 予于认可;系(部)级学生社团合并必须向所属系(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

6、后, 予于认可。社团合并后将新社团章程交院团委会社团部备案。第十条 : 合并后的社团必须重新建立组织机构, 如果有必要, 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合并。第十一条 : 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程序如下:(一)向院团委会社团部上交学年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主要负责人、社团成员等其他相关资料;( 二) 学院社团部根据上报的材料, 召开全院社团部部长以上会议对各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 并上报团委审批;(三)院团委审批通过后,院社团部根据上报的资料对学生社团进行登记。(四)所有社团每年的9 月 10月之间需要重新注册。第十二条 :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 一 ) 没有按时上交工作

7、计划、工作总结, 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 ) 年终考核不合格并限期整改的;( 三 ) 有违纪违规行为, 正在调查中的。第十三条: 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法乱纪行为, 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申报登记, 经批准同意后公布公告并由院团委会社团部备案。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第十五条 : 院团委会社团部主要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 二 )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

8、十六条 :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 必须向院、系(部)团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并在院、系(部)社团部监督下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十七条 :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财务管理体制, 接受院、系(部)团组织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 院团委会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行财务检查。第十八条 :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 但须由院团委会社团部批准。第十九条 : 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积极, 健康 , 有意义 , 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第二

9、十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需报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按照自身章程,在有关部门和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在开展跨校活动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团组织递交申请,在得到明确的指示同意后才可开展,并应自觉接受相应团组织社团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 活动发起原因;2 活动主题;3 活动内容;4 活动时间、场地安排;5 活动经费预算;6 活动宣传方案;7 活动安全预案;8 活动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

10、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院形象的事。第二十三条:院(系)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在六日内向院社团部提交活动有关材料。材料包括:1 活动总结;2 活动开展过程中所使用和形成的一系列材料;3 活动图片;4 活动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财务清单。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参加学院团委、学生处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义务。当学院总体安排与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应当自觉服从院团委安排。第二十五条:每学年开始,学生社团应在院、系(部)社团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并且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在每学期结束前,应向

11、院团委社团部上交工作总结用于年终考核,具体内容如下:1 本学期工作总结;2 本学期经费使用情况及详细账目;3 社团负责人、社团委员会委员本学期德育考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其他商业宣传的,需获得院团委批准。第二十八条:鼓励学生社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其在校内外的影响。其中,校外宣传,需报经相应团组织批准后执行;校内宣传如张贴海报等,需在学院指定地点进行。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 以上社团的会长,社团吸收新

12、会员必须经会员大会或社团委 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第三十一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由院团委批准交于社团部备案。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三十三条:社团委员会是社团会员大会下设的常务机构,负责社团常务工作。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 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

13、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 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第三十四条:任何符合条件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选择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五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社团成员必须遵守本办

14、法和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 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 应在会员大会结束后7 日内报院团委社团部核实。第四十条 :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院团委应对其进行注销登记:( 一 ) 自行申请注销;( 二 ) 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三 )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 ) 分立 , 合并的 ;( 五 )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六 ) 触犯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 ) 无视学生社团章程, 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 财务混乱 ;( 八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注销后剩余财产,由相应团组织负责处理。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10 内以公告形式宣布。第七章学生社团奖惩制度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社团的惩罚,分为下列三种:(1) 批评;(2) 整顿;(3) 撤消;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三) 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四)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 社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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