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草稿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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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草稿)2013.1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业标准包括强制性行业标准(RB)和推荐性行业标准(RB/T),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查、报批、发布与备案、实施效果评价、复审等环节。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国家认监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采用快速程序的

2、项目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建设和管理“认证认可行业标准(RB)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RB系统),通过该系统对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立项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认证认可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评审并指定秘书处实施,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七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提交、项目建议评审、项目计划编制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第八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能力要求:(一)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标准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以及研发条件,能够保证按时完成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二)申报人应具有4年及以上与所申报标准项目相关的

3、业务工作经历,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特点,参与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熟悉标准起草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一)根据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和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国家认监委,并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2);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组合方式,也可单独采用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国家认监委确定评审方式,并指定技术专家组下设的秘书处组织实施。(一)网络评审:评审专家登陆RB系统,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评审

4、和投票。评审期限为20天,评审截止后系统自动汇总评审意见和统计投票结果;(二)会议审议: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以及网络评审的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如有)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认证认行业标准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3)。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评审专家项目建议的评审专家由秘书处推荐,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推荐的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认证认可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的工作经历;(二)熟悉认证认可标准的应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三)熟悉评审项目所涉及

5、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等。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满足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要求;(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的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四)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五)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纪律申报单位、申报人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和咨询评审专家;(二)评审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

6、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应采取回避原则,也不得干涉其他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评审;(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论,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建议书和相关评审材料。(四)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认监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国家认监委组织汇总评审结论,编制和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项目计划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4)。必要时可以对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7、 秘书处应当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十六条 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和行业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秘书处备案。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应当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秘书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汇报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包括起草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5)。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按照计划,

8、在调研验证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二)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三)分析国内外相应认证认可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认证认可工作有关要求;(四)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应依据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相关规则进行;(五)根据需要,开展方法验证/确认工作;(六)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九)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主持起草单位经过秘书处的

9、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报送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等三个阶段。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二)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材料;(六)涉及专有技术、专利时,应提供声明材料;(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八)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认证认可

10、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7);(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秘书处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所订标准实施所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组应将征求意见材料发送名单所列单位和人员,同时通过RB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天。(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

11、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标准草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有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

12、意”;(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草案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使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同意的。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程序起草组处理完成反馈意见后,形成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并提交本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标准主持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据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9)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国家认监委。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包括:(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三)行业标准草案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四)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五)计划任务书;

13、(六)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七)书函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八)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九)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计划调整申请表(十)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声明材料;(十一)其他材料。第五章 标准审查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秘书处根据需要,可组织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预审,方式自定。第二十八条 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包括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三个阶段。第二十九条 制定审查计划(一)秘书处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草案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的,可以编入认证认可行业标

14、准审定计划(见附件10);(二)秘书处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其主审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等内容;(三)审查计划经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 审查方式行业标准草案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等三种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三)同一专业领域标准较少,审查期限内无法组成个以上项目进行会议审查且技术内容相对比较简单的。第三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由秘书处组建

15、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同时安排秘书处相关人员担任审查委员会秘书,承担标准审查的事务性工作;审查委员可由技术专家组成员、认证认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管理人员或行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其中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当少于四分之一。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第三十二条 审查委员的条件审查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了解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具有标准起草、管理或审查工作经历;(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条例、协定等内容;(三)熟悉审查任务所涉及的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四)熟悉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要求。第三十三条 审查依据(一)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三)GB/T 1.1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四)认证认可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五)认证认可工作相关要求;(六)计划任务书;(五)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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