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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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 ,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3)国际法是由国家以协议方式制定的;(4)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措施强制实施;(5)具有国际性和法律性(?)2、国际法效力根据(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西班牙;萨默尔普芬道夫德国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自然就是本性、理

2、性、正义,是人的本性或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推论出来的。(2)实在法学派:奥本海英国;宾刻舒克荷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3)格老秀斯派:沃尔夫德国;瓦特尔瑞士又称折中法学派,是指根据格老秀斯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思想形成的学术派别。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部分来自各个国家的意志(习惯国际法),一部分来自人类理性(自然国际法)。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最重要渊源(2)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即一般实践,是指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对同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心理要素:即法律确信,是指

3、各国认为对某一问题长期反复采取的类似行为或不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有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现代国家之间的交往方便而频繁,有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国际习惯不是国际惯例,单纯的重复的类似行为只能被视为惯例,而没有法律拘束力。国际习惯不成文,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其存在:国家间条约宣言和外交文件、国际组织决议决定和判决、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3)一般法律原则:次要渊源(4)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权威学说、国际组织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29-34(1)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主张:两者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适用于对外关

4、系上的公法。评价:强权政治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本上否定国际法的效力,破坏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基础。2. 国际法优先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代表人物为社会连带法学派的波利蒂斯、规范法学派的凯尔逊。主张:国际法位于国内法之上,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内法的效力依靠于国际法,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个“最高规范”即“条约必须信守”。评价:20世纪具有很大影响。不过,该理论把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抹杀国内法在国内的作用,否定了国家制定国内法的主权,实际上是行不通的。(2)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学说(二元论)19世纪末以来由实在法学派的特里佩尔、奥本海。主张:两者在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等方面都不相同。国际法

5、是对等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从属关系的法律。它们是两个各不相同、相互独立和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它们发生效力的场所不同,所以没有发生真正冲突的可能。评价:着重强调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及其平行关系,而忽视了相互联系,未能全面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3)中国学者的观点(联系说)1.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2.两者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和渗透的。1)制定者都与国家有关;2)内容上相互补充和促进;3)执行上相互配合。3.国际法不得任意干预国内法律制度,国家也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或采取单方面行动改变或破坏国际法。(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按照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拒

6、绝履行国际法。2)国家可以决定其履行国际义务的方式、方法。3)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构成国际法不法行为,国家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5、国际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特征:(1)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2)必须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3)公认为不得损益;(4)只有新的强行法规范方得对其进行修改。6、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方面,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1)符合强行法特征;(2)法律拘束力优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制度;(3)违反会产生相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二者存在区别:(1)强行规范不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2)各国对于哪些属于强行

7、法看法并不一致。7、国际法原则(1)特征: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2)强行法与基本原则:见5、6。(3)原则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国际法原则宣言:本原则应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期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秉诚意履行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不禁止自卫权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干涉

8、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务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内政是指不违反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缔约时有权使用本国文字;国家之间相互没有管辖权;平等的尊荣权;平等的位次权。(3)自卫权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指

9、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不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之内和在其领土范围之外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的权利。3保护性管辖权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4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以及罪犯具有何种国籍。只能在本国领土内、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区行使。战争罪、危害和平罪、危害人类罪和海盗罪被公认为

10、是所有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对象。贩卖和使用奴隶、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或强迫卖淫、贩卖麻醉品、进行恐怖活动、危害民航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行种族隔离、劫持人质和施行酷刑等行为也已先后被有关国际公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9、国家责任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是指某一行为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归因于特定国家而成为该国家的行为。1. 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5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

11、行为。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2)客观要件是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1. 由作为或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该国。2. 该行为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背。3)排除同意;自卫;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危难;紧急状态对于一国违反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所产生的义务的行为,不得援引以上任何情况作为排除行为不法性的理由。(2)国家责任的内容与形式1)行为国的义务停止不法行为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赔偿:恢复原状、赔款、满足2)受害国的权利义务P703)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以合法手段制止该不法行为;不承认由此类不法行为造成的情势合法性;不对维持此种情势提供援助或协助(3)国家责

12、任的执行P70(4)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特征(主要是核行为和外空行为)1)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2)行为具有跨界性;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4)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是受害国要求有关国家承担责任的依据;5)不问过失与否10、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

13、制度。(5)缔约国观察员制度。(6)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1、外国人待遇原则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1)一般原则国民待遇:一国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互惠待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差别待遇(2)最低国际标准1外国人在所在国享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权利;2. 作为社会的动物,其基本需求是一致的;3. 某些最低国际标准的存在也是国际交往

14、的客观需求。(3)二者融合趋势12、外交保护条件外交保护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1)本国人(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受到不法侵害;(2)受害人须持续有保护国国籍;(受害之日到求偿结束之日)(3)受害人须用尽所在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13、引渡原则和规则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国家之间无引渡罪犯的义务,除非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1)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判断时考虑的因素:犯罪的动机;犯罪行为时的情况;只包括若干特定罪行;

15、罪行针对特定的政治组织或引渡请求国;行为须在敌对两派争夺一国政权的情况下发生。不属于政治犯的情形:行刺条款;国际罪行;恐怖活动。2)双重犯罪原则: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通常不引渡本国国民,而在本国内受审及惩处。4)罪行特定原则,也称为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是指移交给请求国的罪犯,在该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予以审判和处罚;凡是不在引渡请求中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请求国非经被请求国的同意,不得对该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2)请求引渡的主体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1)罪犯本人所属的国家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3)受害的国家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把罪犯引渡给何国(3)引渡的程序: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再引渡的限制再引渡是指请求引渡的国家接受罪犯的引渡后,再将该罪犯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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