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维修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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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汽车维修合同四篇 汽车维修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托修方:_ 签订时间:_承修方:_ 签订地点:_一、车辆型号车 种牌照号发动机型号车 型底盘号编号二、车辆交接期限(事宜)送修接车日期方式日期方式地点地点三、维修类别及项目预计维修费总金额(大写)_(其中工时费_)四、材料提供方式:_五、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_天或行驶_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六、验收标准及方式:_。七、结算方式及期限现金:_ 转帐银行汇款:_ 期限:_。八、违约责任及金额:_。_。九、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本。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

2、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_。托修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承修方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挂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说明:1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一千元以上的。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承、托修方签章生效。3本合同维修费是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维修工时费、材料明细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4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

3、时,承修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通知托修方,托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5承、托修方签订本合同时,应以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依据。注:本合同一式_份。承、托修双方各一份,维修主管部门各_份。监制:_ 印制:_ 汽车维修合同 篇2 托修方(甲方):_承修方(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维修车辆1.车牌号2.发动机号3.颜 色4.车型5.vin代码/车 架 号6.行公里数第二条 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

4、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 维修配件材料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 维修价格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 市交通管理局制定 。3.维修预算费用:_元,大写:_。其中:工时费_元,大写:_;材料费_元,大写:_。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 车

5、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 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公里或_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

6、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 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_年_月_日前,交付地点为_。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 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7、。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 _。3.付款期限:_。第九条 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元或维修费用的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元或维修费用的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

8、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 其它约定1._。2._。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汽车维修合同 篇3 托修方:承修方: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

9、:合同有效期限:汽车维修合同托修方: 有限公司 承修方: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营运客车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一、维修的范围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二级维护作业。二、承修方权利义务(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原厂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应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

10、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修竣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由托修方自行承担。(六)承修方对汽车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所产生的检测费由托修方承担,经检验合格的,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进行返修至质量签发并签发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返修产生的全部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和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全部由承修方承担。(七)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

11、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八)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九)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部门制定的维修工时、维修费。(十)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停运损失和因停运导致的其它损失。(十一)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十二)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

12、秘密。(十三)承修方特别承诺:承修方深知承修的托修方的营运客车的质量,关系不特定乘客和驾驶人员的生命安全,承诺当本着对人的生命财产负责的理念和质量优先的原则来履行本合同。三、托修方权利义务(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四)车辆经检验合格,托修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算维修费用并接车。(五)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是托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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