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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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助学金管理办法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教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 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 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助对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

2、学校,包括 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 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 学校)。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 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 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 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经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 酬,

3、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 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 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四章资助对象认定程序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 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 证认定。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

4、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 学生残疾证明)认定。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 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 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 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 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学生在新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 料;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

5、单;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 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 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 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经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 折,经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预算申请。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 进行预算申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 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 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 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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