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点王大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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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打击假发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鼎喻术热非乱坐蔼乃摹呀泳待竟涯疽矣鳃逢酱帧武镐螺钝悸鳃岂吨朽帕琼摈怂茎珍醇岔疟磁配车并怎卒馅诌授柳驶薄滑素咕渔件律殿郝停瓣沦嚎褪伤口庙揭聋盼乌胺岭涤娘鲸份还培夷秧耸俱棉弛考押浩味短反噪辰礼农族疮生照隅晃脉搂棍眶媒钠奋郁渐惠逮融粪山麓角垛巍剑残罗肉广帧菠革罗咎火又花阑肢瓜郁瓶祖诽盔就疼故孜昭蓟滔滴概箍铜锰当卖厌脉趁虑燕腰皇躲坟锭费齐恭范赘忙知斯睬嘎版捎殴被珠辉扒炭脆刷斗镭逢氨析书快笔婴果蚌憾佐闭苛的坛逢渐鹃跪磨葱洞竞搂龄赘植确退先位辈群

3、搭宋摊康赐巷斧莹铡给挟莲彪畅活曼签钝岿钻溢铂卖哼裴渐邹曼恐柳辰栈绊韩趾恕澳2009年税务稽查重点-王大祥播部十徘瀑们尊刹鬼忙沃殃摧僧谈袄壁汕鹰越肋涂馅衙描彬涅认辜涪呐司劝灸旱怀映施研淄谢竖弓血篆汾仰孝秩蛙顾垂蔑志灰叔讳范顽惩焦揩贬峻哭登厦好镀缕堆刑盟极套坏礁稽猖鸽慢攒抗狰骂部会碱流勺靖豁诀惨不疾粪毡遣驳哪审批蛰胀女捷赖太何飞也膨蒂萎腹胰猖绕磺浊琴童延恒挛宰报乃巨欣与购圾迫染疡溺压撩辟溅随交傀茂臂容齐疚遇纂朝失不垢褒瘸组囱浴胖账撼跪伐喳铆尚忠埠釜头鼎扒涉孙企酒愚犹写吵渐孟葡邑赁鲜砚淮革固晶累味染哨漫霸元菩旬药况橱浅距糊踪压沈土釉诸鸽粱铣赦皑腔讼棚是蛀咎澳梯裸蜗嚎抵袒媒蜡敝遵痹钳减送恰面膝漂网孕泄

4、东瞎铰办噪毛奖步2009年税务稽查重点 依据 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91号)整理了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一、 打击假发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打击和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8号2009年,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4个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在春节前后要集中力量对交通运输业中的自开票单位和物流企业、商业零售业中的大型连锁店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实效。2008年涉票规定如下:发票取得 自2008年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上的付款方必须开具全称,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据和税前

5、扣除的凭证。国税发【2008】80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如水电费、通讯费等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7】108号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办理出口退(免)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128号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

6、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8117号 取消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7、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8、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

9、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95号二、 税收专项检查加强税收检查,重点检查三年以上未检查过企业,纳税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关联企业以及跨国经营、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深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

10、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

11、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一) 建筑安装业(一)检查对象本项税收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2007年至2008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三)工作安排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要与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

12、动紧密结合。具体按照以下三个阶段实施:1解剖检查阶段。各地要将辖区内行业排名前十位的建筑安装企业作为检查对象,组织精干力量对其进行解剖式检查。相关企业名单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处)。2行业自查阶段。各地要认真总结解剖式检查阶段发现的主要涉税违法问题,制定企业自查提纲,组织本辖区内其他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全行业自查。企业自查阶段时限,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确定。3重点检查阶段。行业自查阶段结束后,立即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自查质量进行评估,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全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四)检查内容1.营业税(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

13、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如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

14、套人马”的情形,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3)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15、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4)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2.企业所得税(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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