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租赁合同(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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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山林的状况山林有3000多棵果树,包括:栗子、梨、苹果、李子、杏儿。第二条:租赁山林范围及用途甲方愿将坐落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大营子乡全宝河村窟窿山场院西石门外的用林地亩出租给乙方用以。第三条:租赁山林期限租赁期为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租赁山林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协议租金实行(_)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币种:_),(小写)_;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取得山林经营权的租赁

2、价款。2、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森林防火及防范偷盗砍伐等到工作,甲方应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林保规章制度、共同防御森林火灾及砍伐盗偷事件的发生。3、按时交付约定租赁的山林。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合同。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积极做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及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需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2、乙方有权在租赁地域内进行规划设计及施工。3、乙方有权在租凭林地上用于高效农业、农业观光、养殖业、生产或规范化的农业开发和

3、生态园建设。4、租赁期间,乙方享有经营形式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在不违背本合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允许乙方将林地转租或转让给第三方经营。5、甲方将林地使用权用权租赁给乙方后,由乙方享受国家有关农业开发的各种优惠政策,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用工,采购、施工、生产等。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山林或者协商继续租赁。7、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赁价款。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合同到期后森林、林木、林地和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事项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1、租赁当事人一方违反租赁合同时,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了

4、损失,且损失额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弥补违约金的不足。2、在林地租赁或流转期间,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甲方土地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附则1、租赁期内,因依法征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变更或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书面协议。2、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其它需说明的事项:_。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村(社)和镇(乡、街道)合同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

5、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二)出租方(甲方):_ 身份证号码:_承租方(乙方):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林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一、甲方将位于:_,林权证登记面积为亩的林地租赁给乙方。二、林地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林地租赁价格:林地租金按每年元/亩以实际租赁面积计算;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

6、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四、林地租金支付办法林地租金采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于当年农历_月_日前付清;五、甲方的林地租赁给乙方后,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归乙方,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山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经济林原则上不砍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权进行抚育和管理;当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经济林由甲方砍伐后,在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再种植树木及其他作物,同时交给乙方进行规划和经营。六林地内原有坟墓保持不变,农户需要在林地内新建坟墓,告知乙方后乙方同意使用。七、在协议期内,乙方享受国

7、家有关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林地征用补偿由甲方获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种植青苗和建筑物等相关补偿由乙方获得。八、协议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九、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十、本协议如有不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农村林地租赁合同(三)甲方(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称)法人代表:_ 联系电话:_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单位全称)姓名或法人:联系电话:为加快现代林业

8、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从维护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制约性,惩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发,为确保发包方、承包方合法权益,在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一、承包经营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发包给乙方。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承包费共计(大写)人民币_元,分年交清,每年交纳元。于每年的_月_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承包费。二、承包经营期限乙方承包期为年。自_

9、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依法收回)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林木、林地资源。(3)督促乙方植树造林,限定在年内绿化所承包荒山并监督检查。(4)监督、检查、制止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所承包经营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5)依法依规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用。(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甲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护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的排他性用益物权,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2

10、)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按照统一规划或承包合同约定,组织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承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合同有效期内,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依法享有开发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权利。(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约定依法获得补偿及社

11、会保障费用。(3)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权自主流转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4)有权依法制止(举报)破坏林地,毁坏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2、乙方承担下列义务:(1)依法合理的保护利用林业用地。做到依法经营,不改变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毁坏,确保承包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2)承包经营期限内,可自主流转所承包林权权属,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人员的,须依法经甲方同意,林权需要变更的,要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

12、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须经甲方备案,并及时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4)按照合同约定时限要求进行植树造林,在年月前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保持在85%以上。(5)林木需要采伐时,要提出采伐申请,经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限,负责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成活率达到85%以上。(6)负责承包期内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对盗伐滥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负有直接责任;遇有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在制止的同时须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7)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进

13、行林木生产经营、林权权属流转。(8)如遇国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须服从大局需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二)乙方在年月前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存活率未保持在85%以上的;林木依法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或未达到85%成活率的;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三)在承包期内乙方遇有破坏林地、毁坏(盗伐)林木、携带火种进山、烧荒、野炊、违法狩猎、捕鸟、破坏护林标志物及其它林业设施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举报

14、或监守自盗、滥伐林木的,依法追究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权属。(四)甲、乙双方其他违约责任。六、其它事项:(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变化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执行中如遇有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由乙方选定仲裁机构或应诉法院。(二)在乙方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内,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林木补偿费全部支付给乙方(约定林木采伐时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按约定执行),林地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届时依据乙方对林地投入和立地条件改善情况及承包所剩时间等因素协商确定。(三)承包期满时,林权所有权交还甲方,林木及附属物的处置,由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作价给集体,或再承包方受让),届时依约定处理,处结后甲方收回其权属。甲方在另行发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四)如国家法律政策对集体林地、林木权属有新的规定时,以修改后的国家法律政策为准。(五)本合同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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