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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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入廊管理,保障各类管线完好、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地下综 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61 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597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 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入廊是指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府将规划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 全部入廊。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第四条 管线入廊遵循应进则进的原

2、则,市建委负责全市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 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管线入廊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规划国土局、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警)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推动管线入廊工 作。管线权属单位作为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和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根据全市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 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向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第五条 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 线建设规划,与地下综合管

3、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管线入廊类别、 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第六条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年 度建设计划,并将审定后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 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第七条 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须入廊敷设;既有 管线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入廊。第八条 管线权属单位依规办理管线入廊工程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审 批手续,建设管线入廊工程须符合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

4、许可,严格履行法 定的项目建设程序。第九条 规划入廊的管线工程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照现行投资渠道筹资建设。第十条 管线权属单位须为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单位提供全面、真实、详尽的技术参数, 满足管廊工程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管线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需要;委托专业设计单位,配 合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同步开展专项管线设计。管线设计以地下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征求综合管廊设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管线入廊工程施工前,管线权属单位须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协 议(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并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交底施工技术或提出综合技术标准要

5、求,确定管线入廊工程技 术质量要求、施工方法与措施和安全事项等。第十二条 管线权属单位要依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的建设时序和工 期要求,提前介入、有序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得影响其他交叉作业施工,不得野蛮 施工。第十三条 入廊管线投入运营后,管线权属单位负责自有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 履行职责如下:(一)编制管线年度维护计划,报经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筹协调后,在指定期限、 区域内安排管线维护工作,并接受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二)建立巡护制度,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

6、严格执行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 患;(五)编制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抢修 和报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六)实施明火作业要符合消防要求,制定施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入廊管线投入运营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 管线安全稳定运行工作,履行职责如下:(一)配合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二)定期检测评定地下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告知管线权属 单位;(三)督促管线权属单位

7、落实自有管线年度维护计划,协助管线权属单位做好专业巡查、 维护和维修工作;(四)管线发生险情时,立即启动紧急措施,同步通知管线权属单位抢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对管线权属单位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相邻位置新建、改建、扩建管线 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审批,财政部门不予纳入预算管理,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安排城建 计划,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和道 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审定交通导改措施,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 处。第十六条 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入廊管线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参照本规 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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