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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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1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13岁男童被性服务凸显法律尴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立法与执法的基本准则之一。男童和 男性的性权利同样需要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刑法平等原则应当蕴涵 的价值观。未成年男童被性服务,书写的不仅仅是孩子个人和一个家庭的悲 哀,也书写着社会的悲哀;考问的不仅仅是“女技师”的良知,也考 问着整个服务行业的良知;击中的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软肋,也击中 了法律的软肋。男性遭性侵背后的法律空白是对男性合法权益彻头彻尾的忽视, 这种忽视是标准的性别歧视,男性未必不是弱者。13岁男童被性服务,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值得每个充当保护者 角色的人们深思和检讨

2、。陕西咸阳事件回放2012年7月30日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的陈女士一家拿着朋友 送的免费洗浴票,来到抗战北路亚龙湾浴场消费。陈女士准备结账离 开时,收银员说他们有一张198元的按摩消费单,是由其儿子鹏鹏消 费的,实际内容是性服务。陈女士事后说:“即便浴场的人这样说了,我们还是觉得不能相 信,一个13岁的孩子。怎么可能有这样的消费!追问之下,鹏鹏承 认了确实有个女技师给他提供了性服务,消费单上的字是他签的。在 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浴场经理找来了给鹏鹏提供性服务的51号技师。对方在房间内也当着我们和浴场经理的面承认,她给鹏鹏进行过性服务。我们质问她为什么要给一个孩子提供这样的服务,她一直不说话。后来

3、就离开了包间。这时,浴场提出给我们减免一半的费用, 但很明显,这根本不是钱的问题。”鹏鹏户口本上显示,他出生于1999年。虽然有接近1. 8米的身 高,但一脸稚气的他看上去明显还是个孩子。 鹏鹏说起自己“被性服 务”的经过,觉得十分羞愧,也很后悔当时没能控制住自己。他回忆说:“我一个人在浴场男部洗澡。大约 18点15分,我洗 完后,换了浴服准备到大厅休息。刚走到门口时,浴场的一个男服务 生过来问我需不需要按摩,我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我们的洗浴票里, 就嗯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我带到4楼的一个房 间,房间内有一张大床、电视机等。我在里面坐了一会儿,一个女服 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我签字

4、。 我签了后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 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鹏鹏承认:“我只得又返回房间。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 我的房间,她问了我的年龄,我说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 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 我控制不 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和我发生了性关系。”鹏鹏父母拒绝了浴场减免浴资的调解方式, 选择了报警。当派出 所民警赶到现场对事件进行询问调查时,被指给鹏鹏提供了性服务的“ 51号技师”,已经不知去向。8月2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组成专案组。对亚龙湾浴场违 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浴场停业整顿。因涉案女技师逃离浴 场。

5、专案组全力追查。男性被性侵无法律规定一个13岁的男童卷入性服务丑闻中。对其今后成长的影响可想 而知。甚至有染上性病的风险。但原本应该对未成年人重点保护的法 律却无能为力。因为按刑法规定,性侵男性并不涉嫌性犯罪,警方一 般只能按治安案件立案调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罪”的量刑定罪仅针对女性。 没有将 男性囊括进去。如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意思很明确, 强奸的主体对象必须是女性,至于男性若被强奸该如何定罪,法律到 目前为止还是一片空白。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而,对男性实施的任何性侵 害都与强奸无关。其次,刑法只明

6、确规定对幼女性权利的特别保护, 对男童则没有提供同等保护。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候欣一说,男性被强奸的法律规定缺失,是 一个传统观念问题,在我们的传统意识中。男性属于强势方。而女性 属弱势方,在两性关系上女性属于被动地位。因此,强奸罪的对象仅 限于妇女。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在强奸罪问题上存在许多缺陷与尴尬, 社会现象对刑法罪名提出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其一:对男女的认识落伍。法律一方面规定男女平等。另一方面却只认为男性可以强奸女性。 女性不可以强奸男性,女性只能当作男强奸犯的从犯,这是明显的自 相矛盾。其二:对关系的认识片面。刑法只规定男女之间可以发生性 关系。其实早在1979年,当时的世界各国已经

7、认同:男男之间可以 发生性关系。女女之间也可以发生性关系。其三:对意志的认识片面。 嫖宿幼女罪越来越引起公愤是一例,强奸罪规定“违背妇女意志”。 难道就不可以违背“幼女意志”,违背“男人(男童)意志”吗?其 四:对时代的认识落伍。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案例,女老师与未成年男 学生发生性关系,留守妇女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关系。 都说明女性完 全可以强迫男人发生性关系。其五:对定罪的认识落伍。按照罪刑法 定原则,根本没有合适的条款来处罚浴场女技师以及同样行为的女 人,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由于法律并没有针对男性被性侵犯该 如何定罪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很难以“强奸罪”对女技师提起公诉, 法院自然也无法判其“

8、强奸罪”。其六:对量刑的严重落伍。能否追究女技师刑事责任?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性意识懵懂期,大多对性充满好奇心理,一旦 在异性的挑逗下,难免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进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 很显然。洗浴中心的女技师就是看准了这一点,对 13岁的男孩进行 诱惑。使其初尝“禁果”。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 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 年个体的摧残。在浴场女技师看来,与13岁的男童发生性关系只是一桩普通生 意,而年幼的鹏鹏也无法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虽然“惭愧没有控制自己”,却不知道该用什么样的方法使自己摆脱尴尬 处境。一桩事实上的性侵男童案于是发生,

9、 很可能给鹏鹏带来毕生不 可磨灭的负面影响,造成全家人的遗憾。虽然男性被性侵并无 法律规定。但女技师是否涉嫌猥亵男童?为卖淫女提供场所的浴场。 同样难辞其咎。对类似的浴场监管不力.任其藏污纳垢。对色情服务 打击不力。当地公安部门也存在着严重失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 服务及卖淫行为。应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对于鹏鹏而言,因为只 有13岁。其本身并构不成刑事和行政违法。如果提供性服务的女技 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亦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李伟民认为:“在刑法修改之前,还无法对侵害人按强奸 罪定罪量刑。目前可以按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猥亵儿童 罪是指对

10、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法律不应无为不能冷眼旁观为13岁的男童提供性服务事件,击中了法律的软肋。随着男性遭受侵犯的案件日益增多,社会各界开始把目光投向这 片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呼吁对刑法进行微 调,将男性纳入“强奸”“猥亵”罪的保护之下。如果,这个被侵害的13岁男童是女孩,而实施“性侵犯”的是 成年男性,这个案件基本上连讨论都不用讨论,在大众主流意识之下, 就能形成一种潜在的定性观念,这定然是性侵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 件,定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就因为性别不一样,这个案 子陷入了尴尬。性侵未成年男性不能成为法律盲区。特别是近年来,性侵男童的 案件时有发生。

11、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法院去年审理的一件案子令人深 思:一名12岁的小学生被一名初二男生劫财 30元,这名初二男生还 强暴了该小学生,但法院最终只以抢劫罪一审判处初二男生有期徒刑 3年,缓刑5年。至于性侵罪则无从定罪。比较一下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不包括“强奸”男性(包括男 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保护对象限于妇女(包括幼女),而把 男性包括男童排除在外;而猥亵儿童罪,既包括男童也包括对女童的 猥亵。可是,从保护范围和惩罚力度看,猥亵儿童罪对男童的保护, 远远比不上强奸罪和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对女童的保护,两种同质 的,性侵害行为,在法律保护方面却呈现出如此巨大的差异,不仅有悖法理,而且。也背

12、离了我国刑法平等保护法益的原则精神。2006年,中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发起了一次针 对儿童的暴力调查,数据显示,男童和女童遭受性骚扰的比例正在上 升且非常接近。反观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保护并没有性别之分。在美国,女教师因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刑的事件多次 发生:美国威尔明顿市一名小学六年级的科学课女教师被起诉与13岁小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10年。警方控告女教师犯有强奸、向未成 年人提供酒精饮料等多项罪名。美国亚拉巴马州一中学女教师,连续 和棒球队8名男生发生性关系.其中两名未满16岁。目前,她以“和 未成年少男发生性行为”罪被捕及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她将面临 20年监禁

13、。很显然。在美国,与未成年男童发生性关系,不管他 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与强奸幼女没什么差别。在俄罗斯,性侵男童要面临着强奸未成年人的指控。在新加坡, 性侵男童不但要被判入狱,还有可能受到鞭刑的严酷惩罚。从发达国家的刑法变革情况看,在二十世纪的最后二十年。许多 国家都修改了只保护女性的强奸罪的定义,增加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 护。如德、法两国分别于1998年和1994年将刑法典中强奸罪的对象 由“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加拿 大、澳大利亚等国也不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女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同等保护男女的性权利已成世界 趋势。为此,我们应积极借鉴他国立法,尽早

14、修改强奸罪的条款,以 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性自由与性权利。在如今现代化的社会下,女性掌握权利与占据上层地位,早已不 再是奢侈梦想,这种情况下,一些男性被动或者被逼迫甚至遭遇“另 类强奸”的案件就有可能发生,但是这些案件往往因为法律上的空 白,最终不了了之。我们一直强调人人平等,并为实现男女平等而奋 斗。但在女性地位得以提升的同时。我们是否忽略了男性的权益保护。 家庭性教育的缺失诚然,冲动是魔鬼。在这件事情上孩子是有责任的。可一个13岁孩子被性服务,又岂能都怪孩子?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进行性行为对身体有严重的危害, 由于 未成年人的身体还未发育完成,心理也处于不成熟的状态。过早地发 生性行为,将

15、会对其骨骼、肌肉及头脑产生负面影响。尤其对未成年 人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正如鹏鹏在事后向媒体所说:“觉得自己的 自控能力太差了,不应该,很羞愧,觉得很丢人。”这样的羞愧感可 能长期伴随他并由此产生自卑的心理。如果不能及时消除这种病态心 理,他的内心将会饱受摧残。这件事也将成为他挥之不去的阴影。现实中,家庭教育中也缺乏对男童如何自我保护, 以及如何避免 遭到猥亵和性侵害的教育。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男童及少年遭性侵案件攀升。近10年增加逾10倍!有专家分析原因主要在于性侵害案件的处理上。较注意 女性而疏忽男童领域,家长也容易忽略对男童的自我保护教育。 类似 问题在大陆也同样存在。法无明文规定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 家庭 教育误区是其二,家长要对未成年男童进行性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教 育,增强男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避免男童成为性侵害的受害者。我们对于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的教育, 一直以来都显得 十分薄弱,面对青少年生理期变化产生的好奇心理, 只是一味的加以 堵塞,缺少必要的科学教育。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获取信息途径的 增多,加强青少年青春期教育已迫在眉睫。责任编辑:阮莹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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