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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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企业。大坝、水库管理权限不在本公司系统企业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执行。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

2、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第二章 防汛工作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基层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三)及时了解国家对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点要求,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

3、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四)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五)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职责(一)在集团公司和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基层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三)负责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

4、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基层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六)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七)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第七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二)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

5、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四)负责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防汛检查大纲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调度方案报批后严格执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第八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

6、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应保证功能完好、运行可靠。为抵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所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厂区(尤其是厂房)造成的威胁,各水电厂应落实三层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厂区外、厂房外和厂房内设置防护挡墙、钢板门、挡水坎、实时监视装置等设备、设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等级。室外靠近高边坡的变电设备,应装设围网加强防护。遇极端天气,水电厂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和现场值班人员,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风险。第九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要明确各级防汛机构、各参建单位的防汛责任,各工程项目必须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施工,按确定的度汛标准和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度汛项目(如大坝

7、、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按期达到防汛形象进度并符合质量要求。对工程相关区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安全评估,进行必要的治理、防护和监测,并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库区塌岸、下游护岸的监视、监测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确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深基础、地下洞室等支护、防护和排水。工程项目部、材料库、加工厂等各类生活、生产营地建设,应进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风险预评估,确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灾能力的地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具有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措施。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优化蓄泄调度方案,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

8、源,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完好。第十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保证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落实防范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超前控制风险。在有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小时内不得接近风电机,确保人身安全。要加强风机、输电杆塔基础的检查巡视,杜绝倒塔等事故的发生。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

9、安全防范措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辖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提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三条 沿海地区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热带风暴,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势低洼处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防内涝方案措施,密切关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预防。山洪、泥

10、石流易发地区,企业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险区。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工程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科学合理的防汛设防标准,各企业的厂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以及水电厂大坝、厂房、主要水工设施等要明确防洪、防汛设计标准。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汛管理工作。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各基层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抗洪抢险队。小水

11、电应成立以现场负责人为队长的防洪抢险队。第十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基层企业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第十七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第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物资管理。防汛物资储备应满足现场防洪抢险要求,还应考虑储备至少满足现场值班人员一个月用量的食品、饮用水及应急药品。防汛物资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清册,按期进行检验和检查,确保功能完好

12、、数量充足。第十九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相关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在汛期,每日向集团公司汇报汛情信息。第二十条 基层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总结工作。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11月5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图: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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